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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打脫牙的上訴
標少
2014年9月5日
事主打甩牙嘴無傷 醉漢傷人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茶餐廳員工被指臨近打佯時喝至酩酊大醉,與男顧客以粗言對罵,揮拳把顧客兩隻門牙打脫。他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原被裁定襲擊罪成,判囚兩個月,他不服上訴,早前獲判得直,法官昨頒下判決理由,指顧客的門牙若被一拳「打甩」,嘴巴不可能沒傷勢,質疑顧客的證供存有重大疑點,下令撤銷定罪。
 
上訴人鍾詩烱(61歲)原被指去年9月19日凌晨約1時,在上水彩園商場和利茶餐廳外襲擊張創達(53歲),原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根據判辭,張指當日他與朋友在餐廳外放置的枱喝酒,上訴人先以粗言罵他,繼而動武令他受傷。上訴人則指當時他打算打佯,與正在看電視的張爭執,張自稱「陀地」,企圖以玻璃樽襲擊他。
 
高院法官張慧玲指出,無法知曉兩人間發生何事,但張堅稱案發前其門牙無鬆動,亦沒證據顯示他有牙周病令牙齒較鬆,若上訴人揮拳導致張的兩隻門牙脫落兼犬齒鬆動,力度必定很大,嘴唇不可能沒有傷。雖然張失去門牙,但不代表是上訴人造成,法官認為張的說法不可信及不可靠,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兼可獲訟費。
 
【案件編號:HCMA31/14】
(4.9.2014)
 
看這則新聞,不期然要找判辭來看,判辭今天上載了。我看了兩遍,有點意見。先看上訴一方的理由:
 
上訴理由
 
13. 上訴人代表曾慶東大律師提出共6 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安穩。
 
14. 概括而言,上訴人指裁判官無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其書面供詞有矛盾、裁判官無公平處理辯方案情、裁判官無充分考慮辯方案情的固有可能性及固有不可能性、裁判官無充分考慮上訴人是出於自衛,等等。
 
上訴得直的理據:
 
本席作出的考慮
 
15.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案例 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2]。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6. 基於上訴人選擇不作證,而控方第一證人就辯方向他提出的案情一概不同意,在本案根本無辯方證言供裁判官考慮,裁判官在此情況下無可能以一視同仁的態度處理「辯方案情」。
 
17. 上訴人雖曾接受醫生檢查,證據顯示他亦有受傷,但上訴人跟醫生道出他是如何受傷屬傳聞證供,上訴人並無出庭作證指出他是如何自衛,亦無傳召其他證人支持該「自衛」說法。依據控方案情,根本不存在「自衛」的情況。
 
18. 不過,本案確有令本席非常關注之處。控方第一證人一再明確指出,他的門牙在案發前並無鬆了,是上訴人以手「一錘」便將他兩隻門牙打脫,該力度亦令門牙旁邊的兩隻犬齒鬆了。以常理而言,一拳能打脫兩顆不是鬆了的門牙,力度一定相當大。以該相當強勁的力度打向一個人的嘴部,而該人的口唇是合上的話,即使被打時雙唇被打致分開而不再合上,仍無可能唇上及內外一點兒的傷勢也沒有。
 
19. 若證供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患有牙周病,門牙原本是鬆了的,那麼也許有可能在被上訴人一拳打到、及在嘴唇沒有受傷的情況下,門牙被打脫了。若情況是如上述,那麼即使上訴人使用的力度一般而言不會令被毆人士脫掉門牙,上訴人亦會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但控方第一證人重複堅稱他的門牙原本並非鬆了。
 
20.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真的被上訴人打致門牙脫落?他的證言存有「固有不可能性」。
 
首先,上訴一方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判辭中並沒有詳細列舉出來,我不知上訴人講的「固有不可能性」(inherent improbability)和張法官判令上訴得直的理據是否一様,因為判辭沒有清楚交代,很多上訴案都不時會提出「固有不可能性」這籠統講法。無論如何,這判辭引起我關注。
 
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供,在原審裁判官席前只有第一證人的講法讓法庭參考,辯方盤問他的講法他一概否認,盤問的問題就不是法庭可以考慮的事項了,亦即是講只有第一證人的講法可作為事發經過的考慮,加上警察在現場的對話,看到的傷勢及醫生的驗傷報告,就是整件案的考慮。如果原審裁判官對第一證人的可靠及可信性置疑,或者覺得傷勢不吻合事發過程,判被告無罪,一點也不出奇。上訴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事實裁斷(factual finding),空間有限。在這方面的討論,上訴法院已像方程式一樣引用周時彬及Raymond Chan兩件案,本案亦然。
 
本案以「固有不可能性」為理由,判上訴得直,那麽怎様才構成「固有不可能性」呢?當然沒有法律上的介定,那是結合普通常識、科學及自然現象來作裁斷的。以本案而言,打脫兩隻門牙,及弄鬆兩隻犬齒而嘴唇沒有受傷屬於「固有不可能性」嗎?
 
不如讓我們探討一下一拳打在嘴巴上的可能結果:一,嘴唇破了,牙沒有鬆脫;二、嘴唇破了,牙鬆脫了;三、嘴唇無傷,牙也沒傷;四、嘴唇無傷,牙鬆脫了。不同結果也可以有很多不同原因,譬如拳的力度不大,打中牙齒而打不到嘴唇,假如被打的人正張開嘴,那人特別哨牙,他的牙齒特別脆弱等等。剝瓜子也可以使人牙崩或斷裂,不慎咬到一粒沙或者骨頭也可以斷牙,一拳就不能只打到牙齒而打不到嘴唇嗎?「固有不可能性」不等同胡亂猜測(sheer speculation)。「固有不可能性」,是證據的質素的考慮,而不是自己憑空的想像。若果可以看到第一證人的驗傷報告有關脫牙位置的描述,就會更清晰,可惜判辭對此沒有足夠分析,只著眼於嘴唇沒有受傷就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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