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法律隨筆
傷人罪錯判緩刑
標少
2014年9月24日
熱水淋孟傭 六旬婦緩刑
新菲傭求情稱願同囚
 
【明報專訊】患頸椎退化的六旬退休女公僕,因不滿其孟加拉女傭所斟熱水的水溫,多番要求對方飲水「試溫」遭拒,突然把熱水淋向女傭胸部。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傷人罪成,昨於區院判囚6個月,緩刑18個月。現時為被告工作的菲傭特地撰寫求情信,表示若法庭判被告入獄,希望能把她同時「判監」,好讓她能在獄中照顧被告。
 
法官彭中屏昨判刑時,斥責被告區惠珍(62歲)沒有悔意,並指外傭飄洋過海來港工作,對本港社會有很大貢獻,但被告的行為破壞外傭對僱主的信任,亦有損本港僱主的國際名聲。法官指事主Raksona Begum(27歲)的傷勢不輕,身體有一至二級燒傷,事後更需留院5天,強調法庭不會容忍此種野蠻行為。
 
官信一時氣憤 非刻意虐待
 
惟法官接納辯方的說法,認為被告本性善良及不暴戾,而且身世坎坷,30年來受頸椎退化困擾,令她四肢乏力及不良於行,坐監將較一般人辛苦。法官相信被告並非刻意虐待事主,可能是出於一時氣憤,重犯可能不大,決定判處被告緩刑。
 
事主早前供稱,去年8月起受聘照顧被告,去年9月30日晚上,事主應被告要求斟了一杯熱水,但被告喝了一口便說水不夠熱,事主則認為水已「九成熱」。被告辱罵「孟加拉人是垃圾」,更三度要求事主試飲但遭拒絕,其後突然出手扯低事主的上衣,把熱水倒進其上衣內。事主感胸口灼熱和極痛,遂向大廈保安員求助,但不獲理會,最終有街坊替她報警並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DCCC269/14】
 
彭官仁厚,這件案卻過分寬大,沒有理由不判監,尤其是家傭傷勢不算輕。從報導看,控罪是有意圖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在司法機構網頁的審訊案件表的描述,只寫出是「判刑」,並無清楚列出控罪。無論如何,不論是第17條抑或第19條的傷人罪,這判刑在法律上犯錯,因為傷人罪屬於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不能判處緩刑,彭官一時走漏眼了。
 
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第5條,訂明法例第212章《侵犯人身條例》第17及第19條屬例外罪行,而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訂於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1)條。故此,這件案判錯了。法庭書記,控辯雙方律師都有責任提醒法官有關的限制。
 
當然也不得不提,2013年6月24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出諮詢文件,建議取消例外罪行,這種諮詢,由實際收集建議,之後作出定論,繼而立法改變,一般都談上好幾年。故此,例外罪行還未可以判處緩刑。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