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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單車違例
標少
2014年9月27日
單車撞老婦速逃 13歲少年自首
片段網上廣傳掀公憤
 
【明報專訊】一段汽車攝錄機(「車cam」)拍攝的短片昨在網上熱傳,顯示前晚有人騎單車在荃灣沙咀道衝紅燈,把一名過路80歲老婦撞倒後,車手一直未有下車,見老婦被旁人扶起即極速逃走,拍攝短片的車主追蹤約200米後失去單車蹤影。短片在網上瘋傳後,網民群起譴責單車手行為,有人更揚言懸紅千元緝兇。警方證實昨午一名13歲男童投案,警方仍就案件展開調查,未有票控任何人。
 
車主把短片上載到YouTube網站,片段紀錄的時間為周三(24日)晚上7時許,當時汽車在荃灣沙咀道及圓墩圍交界的燈位停定,突然一輛單車從左邊駛出衝紅燈,當時一名婆婆正以緩慢步伐過路,看到單車疾馳而至,婆婆窒步遲疑,隨即被單車猛撞倒地。
 
現場途人立即上前察看,並將婆婆扶起,而該單車手在旁了解情况,但未有下車。單車手逗留在現場約15秒後,見婆婆重站起後即加速逃走,當時一名途人追前,婆婆亦以蹣跚步伐走了幾步,但單車迅速逃去。不久燈號轉變,拍片的私家車即追趕在逃單車,至約200米後左轉往大涌道,當時單車已急駛入芙蓉街小路不知所終。
 
警:查完將票控
 
警方發言人表示,前晚約7時45分接獲報案,指沙咀道有人被單車撞倒,警員到場後發現一名80歲姓陳老婦的面、手及腿部受傷,清醒送往仁濟醫院治理。
 
昨日片段在網上廣泛流傳,並有傳媒報道。至昨午,一名13歲男童主動聯絡警方協助調查,案件列作「交通意外有人受傷─不顧而去」,由新界南交通部意外調查隊調查。警方指待調查完成後,便會向有關單車手作出票控。
 
初犯最高罰款500元
 
根據運輸署的《道路使用者守則》,騎單車者在行人過路線前,如遇上紅燈,也應在燈號前停車等候。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證實騎單車者衝紅燈並撞倒途人,警方可能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5條,按「鹵莽騎踏單車」而被票控,首次犯案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再犯則可被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由於法律無規定騎單車者必須擁有駕駛執照,故不存在扣分等刑罰。
(26/9/2014)
 
這則不起眼的新聞,最後一段我甚有意見。
 
以前不知講過多少次罰款分級制,本條最高罰款為2000元,並非500,再犯也是2000,並非1000,因為屬第一級罰款,0至2000元的罰款,一律成為2000元,再重覆講我也覺得厭。
 
第二點不同意的是,本案干犯「鹵莽騎踏單車」,不論騎踏單車的人有沒有車牌,都不會扣分,理由是「鹵莽騎踏單車」並非記分的控罪,看下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的附表,就一目了然。單車,在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釋義來看,屬於車輛,因為車輛不論是否由機械驅動,而單車的釋義為:
 
單車 (bicycle) 指經設計及構造為使用踏板驅動的兩輪車輛。
 
假設這件事的踏單車人是領有駕駛執照的人,這次控告他違反交通燈號(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8條),一經定罪,便會扣5分。該規例講:
 
……任何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交通燈在按照第16或17條發出紅色燈光或黃色燈光或間歇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
 
單車屬車輛,那麽踏單車的人是「司機」嗎?再翻看在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釋義來看,司機是甚麼:
 
司機、駕駛人 (driver) 就任何車輛(人力車除外)、西北鐵路的車輛或電車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協助控制該車輛的人,而就人力車而言,指任何拉拖人力車的人
 
故此,關鍵在於控罪,如果控以扣分的控罪,而踏單車者擁有車牌,就自然會被扣分。在很多國家,單車都被視作車輛,踏單車者都要遵守交通規則,標少所居的新南威爾斯州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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