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法律隨筆
答警察涉嫌毆打示威者的讀者問
標少
2014年10月17日
在上一篇TL留言問我以下幾條問題:

想請教標少:

1)對CAPO/警監會有否看過其運作模式/往績是否公正?
2)若法律途徑查會否過嚴(但李志輝等人濫用私刑案仍成功起訴,應仍是合理?)
3)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是否需要引用該法查「警黑合作」(或濫用私刑案)?
4)《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跟普通法庭處理案件有何不同?(傳召作證的權力似是特權法最大特權?)

這幾條問題是就著7名警察涉嫌暗巷毆打示威者事件而提出,我相信這件事最終會發展成刑事檢控,控罪會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而事主曾健超就算之前向警察潑的液體是尿液也不會被檢控,不會成為交叉檢控(cross charging)的案件。
 
第一條問題我覺得只有主觀的答案,CAPO(Complaint Against Police Office)處事是否公正,我不懂得怎樣客觀量度。我只能講制度健全,頭頂還有監警會監察,過往也有警察打人或妨礙司法公正等案件,經投訴警察課調查後提出檢控的。檢控與否,也有紀律聆訊跟尾。交給CAPO調查的好處是,它了解警察程序和運作。
 
第二條問題不應該問,因為不論是刑事調查抑或紀律聆訊,都是法律途徑,也是唯一的途徑,要維護法紀,這途徑沒有過嚴可言。況且,通過法律程序來處理,被指打人的警察,若被檢控,有沒有罪由法庭判,總好過傳媒和社會公審。我其實也想過怎樣盤問這證人,當然不會在此討論。如果這些警察被檢控,抗辯不易,但甚麽都有策略,也有抗辯的方法。
 
順帶一提,張達明説行政長官絕對有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此事,這樣講有點無聊,有權和應否是兩回事,這件是普通的刑事案,毫無必要以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極其量是裁判法院的案件。
 
第三條我答不到,因為我沒有立法會議員的智慧,他們不見得有一定的凖則。使我噴飯的是,某議員提出這建議,讓我提我會用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來查議員和黑社會的關係。用這法例來查警員打人一事更講不通,議員不能越俎代庖,去做刑事調查的工作。
 
第四條只能簡單答,《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議員的權力屬調查性質(inquisitorial),權力很大,有權主動傳召證人,要求審閱文件,而法庭則屬仲裁性質(adversarial)。以傳召證人證供而言,法庭當然比立法會細。不過,立法會沒有司法權,違反這條例或證人不肯出席,都要由法庭處理。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