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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警察、公安、共狗
標少
2014年10月20日
寫一篇評論警察的文章,並不容易。雖然以往多次的社會事件,我寫過不少的文章,集中討論執法是否公正及辱警的問題。相對於佔領行動,以往的討論都顯得微不足道了。
 
7名警察涉嫌打人事件,對我最大的震撼,並非這7人有沒有打人,下埸會怎樣,被打的人是否抵打。OMG前天聽蔣麗芸在立法會的發言,words to the effect--點解咁多人唔畀人打,佢會畀人打?這種有權代表市民通過法案的代表,語不驚人死不休也罷,這種低智言論,法治何存?寫這篇當然不是為了批評她,可批評她和鍾樹根之流的人的言行,俯拾即是,他們醜態百出,形象拙劣,香港有這種議員是香港的恥辱。對我最大的震撼是警察反彈情緒已到臨界點,萬一政府管不著警察怎樣辦?
 
警察在近10多年的政治運動中,漸漸變成市民所不滿的政府,及所憎惡恐懼的共產政權的替身,他們變成公安、共狗,是任人辱罵而不能還口的活死人。還口就死人,郁手就變犯人。辱警的人痛快,因為辱警不犯法。他們罵梁振英,梁振英聽而不聞。他們要衝向梁振英,警察擋住了。如果警察擋不住,這算是甚麽警察?菲律賓救不到人質的警察!
 
警察和激進示威者之間的潛在矛盾應該是立場性的矛盾,因為警察要維持治安,激進者要擾亂公安,現在的矛盾卻變成政治性,因為示威訴求不得要領,就把警察視為政敵來發泄,警察是政府,是共產黨的化身。激進示威者視警察為共產黨的工具、打手。假設是民主選舉,其實警察也只有一模一樣的社會功能,在殖民地時代也同樣不涉政治,涉及政治的只有政治部,俗稱「邵氏」的SB(Special Branch)。
 
示威人士之所以能夠辱罵警察,就是因為他們知道警察不敢打他們,警察權力受到制衡,受到監察,否則一個二個都躺在暗巷呻吟了,還有機會罵公安共狗?把怨氣發泄到警察身上,某程度上是欺善怕惡,否則就北上過關去罵公安呼共狗了,見了SDU(飛虎隊), AP(機場特警)沒有人撩「隻揪」,就算敢都只會在眾目睽睽之下,明知警察不會「揪」才夠膽挑釁。
 
香港這種非政黨政治,反對派沒有執政機會,永遠都是反對黨,從無後顧之憂,否則又怎會肆意攻擊警察,有機會執政就會有易位而處的考慮而不敢胡來。如果紀律部隊真的出了問題而給人罵到一錢不值,應該做的是針對性的改革,而不是辱罵。一般會出現在警隊身上的問題是貪污和破案效率,甚少涉及政治立場。社會的穩定,市民得以安居,專業及效率高的警察是必要的條件之一。把警察的功能集中於社會運動及防暴方面,可謂不務正業了。長期投放大量資源在社會運動裏,有很多罪案的偵查會停滯了。犯罪的人會因為佔領堵路而怠工嗎?正常警務工作因佔領而停滯,受害的是社會大眾,衝擊堵路的人可以沾沾自喜嗎?
 
這些運動,參與者夾雜學生和其他滋事份子,有民主訴求,有對各種社會不滿的宣泄,也還有搗亂的動機,不論甚麽動機訴求,第一綫交鋒的是警察,而不是回應訴求的官員,不是謀取豐厚利潤的地産商。與警察衝突,有些人會儍到憧憬是指壓按摩,恰到好處,身心舒暢,一定不會頭破血流,一定不會吃胡椒催眼淚,社會運動涉及肢體接觸,不是請客送禮,相敬如賓。這佔領事件,換了是黑社會暴亂,警察還是這樣克制,社會大眾接受得來嗎?當然有人會覺得這比較不正確,我想指出,就是因為這次主要是學生主導,所以警方的武力才用到最低了。
 
一定會有人把放87枚催淚彈和7個警察涉嫌打人拿出來反駁我。稍安無燥。先講7警打人,如果7警打人可以看成28000警員都打人,那麽只要幾個示威的人是激進流氓,就可以把幾萬示威的人都看作流氓。這叫以偏概全。同理,只要大學生有幾個作奸犯科的,就可以説成全部都是賊了。我又再講張達明建議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7警打人事件,劉進圖被斬案,涉案的兩名被告也指控被警察毆打逼供,張達明卻不吭一聲,不高調要成立獨委員會來調查,是因為劉進圖是張達明的同學所以這兩人就抵打?抑或不同被打的人就用不同標準來量度呢?
 
港大法律系楊艾文教授對於87枚催淚彈發放的合法性提出質疑(Was it Lawful for the Police to Use Tear Gas on Protestors in Hong Kong?),楊教授主要針對使用催淚彈這層次的武器相對於當時示威者的威脅是否相稱。這是一個現場指揮官判斷當時環境及催淚彈發放目的的問題。楊教授分析時的大前提是當時佔領是違法行為,發放催淚彈是要驅散人群,而提出幾項過份使用武力的論據,其中最後一項講到87枚催淚彈發放後,人群很快再集結,足以證明放催淚彈成效小,亦可以用較少侵犯性的方法替代(quick regathering of protesters (after momentary dispersal) - suggesting that the tear gas achieved very little and certainly nothing that less intrusive means could not have achieved)。這一論據明顯倒果為因,催淚彈發放後成效不大,也可以是因為發放數量不足及沒有進一步武力驅散行動所致。我並非寫文來反駁楊教授,我只想指出使用甚麽級別的武力,怎様才算恰當,第一的考慮是案情事實(facts in issue),其次是下命令的指揮官的目的(state of mind)。單看87枚的數量,不足以下任何定論。我想對上一次關於發放催淚彈數量的合法性討論是1994年白石船民中心暴亂那一次,500名船民吃了500多枚催淚彈,prima facie excessive。
 
最後,我最擔心的是,警察近年在社會運動中累積的負面情緒,究竟對執法態度的影響有幾大。沒有一份工會是你努力執行職務會被辱罵,你怠惰去做也會被罵,甚至你做那份工就注定被罵。做警察也是平常人一個,不論是在公務員體制中,或者芸芸紀律部隊中,是被人罵得最多,最被針對的一員,公道何在?17萬公務員都由政府支薪,唯獨他們是共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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