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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周融的簽名運動
標少
2014年10月25日
上一篇有讀者留言,這樣講:

周融今次簽名,明撐警察,暗藏禍心,又將前線擺上檯,迫佢哋做磨心,賤到極,可憐啲警眷簽咗名重以為幫自己人打氣,實係迫佢哋去死。
 
再看新聞報導這簽名性質:
 
保普選反佔中大聯盟將於本月25日舉行支持警方簽名行動,大聯盟召集人周融表示,這次簽名行動是一種授權,授權政府和警方執法。

大聯盟召集人周融表示,簽名行動是最民主的方法去決定香港的未來。他強調簽名不是一種表態,而是指令和授權,讓政府得到足夠的民意授權,以支持警方執法。周融說簽名運動是大聯盟行動的第一步,他說將有第二、第三步,但不能透露。


大聯盟發言人吳秋北說簽名行動為期9天,至11月2日止,將同時設立街站和網上簽名。吳秋北表示,參加者要在簽名前出示身份證,未成年者都可以參加簽名,每人只可簽名一次,聯盟義工會提醒市民不得重複簽名。

(yahoo新聞)
 
本來政見不同,各自結盟,收集民意來表達政治目的,並無不妥。民主社會當然容許這樣做。所以有人説共產黨偉大(譬如前律師會會長林新強這條茂里),也有人可以罵共產黨豬狗不如,各自表述,誰不能說服誰,這是自由民主,言論自由可貴之處。周融這大聯盟簽名支持警察,是公民的權利。相反而言,有人簽名罵警也享有相同權利,問題出在以民意授權警方執法這看法。
 
佔中/佔領運動,不論用公民抗命或言論自由為理由來肯定其合法性,可以説是必敗的抗辯理由。早前大律師公會的聲明舉了開明的Lord Hoffmann在R v Jones一案的講法,今天司法機構上載了潘兆初法官審理旺角及金鐘中信大廈的臨時禁制令判辭,已清晰說明法庭採納Lord Hoffmann的標凖,也引用了終審法院在法輪功成員在中聯辦外靜坐阻街的楊美雲案例,表示社會運動要平衡各方權利和利益的看法。潘法官雖然在處理民事性質的禁制令申請,而不是對佔中行為在刑事方面作裁決,但很明顯這是由法庭方面對佔領行動的第一宗法律判決,也是這政治事件的法律交鋒。除非上訴能推翻這禁制令在法律上的裁決,否則心存幻想以為可以公民抗命及以言論自由作為佔領的法律理據的人,可以省了這點氣,必敗無疑。
 
警方暫時不執法,是政治考慮,而不是等待市民簽名授權才這樣做。周融説簽名是「指令和授權」政府和警方執法,在概念上荒謬絕倫。政府和警方的權力,一切都由法律訂定,立法賦予權力,無論簽名人數多寡,都沒有「指令和授權」的基礎,極其量是一種類似民調,在反映市民的意願。這種授權,在立法訂定權力時已確立了,再簽名完全沒有授權的作用。況且,政府也審視及衡量政治環境而暫時不想激化民情才不輕舉妄動,盡量想拖垮這場運動,減少正面交鋒。
 
周融可發動簽名要求政府執法,可以發動簽名叫佔中的人撒離,「指令和授權」則不倫不類,畫虎不成反類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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