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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有這一個留言: 匿名2014年10月25日 下午2:21
警黑合作,證據確鑿,條友公然話「我係黑社會」,咁都唔拉?
............claimed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namely the XXX Triad Society. 可見控罪要列明三合會社團的名稱。facebook這條片所見,這惡形惡相的人,並沒有聲稱自己是那個社團的人,他連簡稱甚麽老新、十四、義興、合桃、水房……都無講。在場人士應該問他是甚麽黑社會,他肯講出任何一個社團名稱才具足夠表面證據。如果他不講社團全名,只講老新、老聯之類,法官可以司法認知( take judicial notice)接納這是黑社會社團,或者控方可以傳召黑社會專家作供。故此,在場警員不作拘捕,也屬合理。 留言用「警黑合作,證據確鑿」來描述,恐怕大有問題。就算證據確鑿,警察沒有執法,極其量是疏忽職守,又何來合作?煽情話易講,要有説服力就要講理據。佔領的人明顯違法,不管是否在公民抗命,警方也沒有拘捕,我又可否大叫大嚷警察和佔領的人合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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