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 |||||||
上一篇有位讀者留言,告訴我舔腳非禮案產生了案中案。代表被告的女大狀投訴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性騷擾,事緣是被告否認控罪,但不否認舔過女事主的腳,裁判官問女大狀有沒有給人舔過腳,女大狀説沒有。就著這個問題,就引致性騷擾的投訴。女大狀向終院首席法官、總裁判官及平機會投訴。問我怎樣看,我當然覺得可笑。 如果報導正確,我覺得這性騷擾投訴極無聊,女大狀極其量應該向總裁判官投訴原審裁判官的審案態度,而並非性騷擾。連辯方都以舔腳不屬非禮作為抗辯理據,那麽女大狀又怎能由這問題引發性騷擾的聯想?這項性騷擾的投訴,要考慮兩條法例,第一條法例是480章《性别歧視條例》第2(5)對性騷擾的定義: (5)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a) 如─(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由2008年第29號第91條修訂)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試問這指控符合那一個定義?極其量可考慮5(a)(ii)-------「就一名女性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在這情況下,女大狀感到冒犯是否合理呢?原審裁判官會預期女大狀有這感覺嗎? 另一條法例是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25條:
當時裁判官在審案,屬於其司法管轄權範圍的事項,他當時問女大狀的是因為辯方提出舔腳並沒有非禮元素,問題是由這抗辯理由引發,法官並非問女大狀的三圍尺碼。如果對他提出性騷擾的訟訴,根本難以證明他問這問題時是惡意作出的,及沒有合理因由。若如此,這訴訟會被法庭駁回。有第125條的保障,女大狀向平機會投訴,又有何作為? 這件事我覺得唯一的考慮是,究竟裁判官所問的問題是否違反法官行為指引,在當時的環境下,算不算很不恰當及不切合身分,我恐怕這投訴devoid of substance。 |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