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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奶昔謀殺案
標少
2014年11月20日
(原文發表於2011年3月25日)
 
奶昔謀殺案重審今天在高院審結,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Nancy Kissel謀殺罪名成立,案發在2003年11月2日,被告經歴了一次高院審訊,二度上訴,在2010年2月獲終審法院撤銷控罪,發還重審,這是被告再次被定罪。
 
案情我不再重複,有興趣可參看拙文《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以刑事案的上訴而言,奶昔謀殺案是使我最不服氣的終審法院案例。這件案的犯案意圖mens rea昭然若揭,鐵證如山,再審幾次,陪審團都會一致定被告罪。當然,被告會繼續上訴。再上訴會多了一項理由,那就是傳媒過份報導,引致審訊不公。再上訴起碼是一年半載後的事,結果難料。我在《先科案裁決的啟示》一文講過「只要不妄存幻想,以為法庭是尋求真理真相的地方,那麽對某些裁決的錯愕感便會減少。」要知道法院愈高級,裁決愈難明,所以才出了龔如心的勝訴。龔如心也可以勝訴,才會出陳振聰的爭產案,有趣嗎?有時看起來是法庭制造了案件給自己審,可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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