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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評戴耀廷教授宏文
標少
2014年12月3日
我在熊野古道時,讀者把戴耀廷教授的一篇文章《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張貼在東灜遊拾趣之三的留言中叫我評論。教授在文中解釋公民抗命及違反法庭禁令的理據,如果我重複講會悶死人,我唯有斷章取義,引用其中一段來講。教授其中一段講:

但「以法限權」也止於確保政府真的做到依法管治,但法律仍未必能實現到公義的。因此,即使法治已達「以法限權」的層次,在法律仍有範疇未達公義的要求,那麼公民仍會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能再向前邁進,達「以法達義」的層次。因此,才有「違法達義」的說法。我們必須明白公民抗命並非正常的狀態,而是因應法治的發展,公民為了令法制的法治水平更完善,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况下採取的非常手段。

假設教授這說法正確,香港現有法律未能實現公義。佔領爭取「真普選」,因人大831方案不民主、不公義,不得人心。這局面怎樣做成的呢?是那一條法律不公義?用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向前邁進?講來講去都不是香港法例第幾章第幾條的問題,而是憲法《基本法》的問題。如果是怎樣不公義的惡法,用公民抗命向政府施壓,提升法治,「以法達義」,逼使政府廢除惡法,修改不公義的法律,游説法庭作出公義裁決。這種行動,應用於香港本身的法律,當然有可能做得到。請問用非常、非凡、非法手段,怎樣要求香港政府採取行動,去修改《基本法》中對普選特首的規定及作出改變?

 
要修改《基本法》,就要跟從《基本法》訂出的法律程序。《基本法》第159條擘頭第一句:「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可提出修改議案,要經幾個關卡。一,港區人大三分之二多數贊成;二,立法會三分二多數贊成;三、行政長官同意;四、由出席人大的港區代表在人大會議提出;五、還要在列入人大議程前先由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意見。

如果要以公民抗命這非常手段來提升法治,爭取普選,涉及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制,把火力集中對付香港政府,「挾諸侯以令天子」,有甚麽成效?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公民抗命不是在反抗香港本身法律不公義之處,而是在對共產黨的控制作反抗,除了擺姿態,宣示立場,實質上可以達致甚麽?搞亂香港作為談判條件,真的是注碼嗎?

假設立法會議員泛民佔大多數,行政長官也湊巧選出了眾望所歸的人,港區人大全部都代表香港人的意願,(當然這是癡人説夢),特區政府與大陸對著幹,向人大提出修改《基本法》。你以為這種現象有可能出現嗎?若然真的發展成這樣,怎能確保人大會接納並通過有關修改?

在這種情況下,公民要抗命,抗的對象是人大,而並非香港政府。上不到京去中南海宣示不滿,起碼要針對中央政府在香港的代表——中聯辦及那些受中央控制的建制派議員、媚態百出的凡是派議員及人大代表的門口去佔領,而不是旺角、銅鑼灣去影響大眾市民的生活。講來講去,這公民抗命找錯了對象,用香港的一套去抗大陸的另一套,要求香港法治更完善,那麽香港本身法治不完善的地方在那裏?要令香港法治更完善只能針對香港內在不完善之處去尋求自身改變,在香港佔領的做法等如隔山打牛,要求大陸的法治更完善,是不是開錯了藥?既然吃錯了就繼續吃下去?所以就娓娓而談繼續寫充滿法理的文章,而佔領也繼續漫無目的的佔下去?

(昨晚tablet抗命,自動restart,,我當時寫了一半,標題也未定,實在太眼睏,便倒頭睡去。今早起來,收到留言,才知道上半篇自己登了出來,謹請SL君看畢完整拙文,再次留言,也順便向其他看了半篇的67位讀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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