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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發表於2011年4月11日)
今天明報這樣報導:
美林案殺夫犯申赴美服刑 囚終身不上訴 【明報專訊】美林證券亞太區董事總經理簡崇諾(Robert Kissel)妻子Nancy Kissel,上月在高院第二次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據悉,Nancy Kissel不會再就定罪提出上訴,並擬申請轉往其家鄉美國服刑。 如果Nancy Kissel真的不再上訴,究竟是心力俱疲,再受不住訴訟的壓力,含冤負屈;抑或是罪孽深重,咎省悔悟;又或者是鐵證如山,主審法官公正持平,沒有上訴空間,所以被告才不再上訴,那就不得而知。 我再三評論這件案的目的是要指出,不要輕信法庭的裁決彰顯公義,有的時候過分鑽牛角尖,矯枉過正,在寧縱無枉的刑事法律制度裏,再進一步縱容被告,彰顯了的是對被告的偏袒,而並非社會的公義。 Nancy Kissel 第一次被定罪後,隨即申請上訴,上訴庭駁回上訴,措詞嚴厲,上訴庭認為 "This was as cogent a case of murder as might be imagined." 鐵證如山,怎能推翻。可是終審法院把這判決完全推翻。尤其是包致金法官所寫的判辭,對被告存着不公正的同情,他的口吻使我覺得像辯方的陳辭多過公正不阿的裁決。法律界有人稱讚他開明(liberal minded),對辯方有利自然獲辯方讚許。如果Nancy Kissel 覺得自已罪有應得而不再上訴,無疑是對包致金那種睿智分析,打了幾記耳光。也給標少臉上貼金,證明批評有理。(要看標少對這件案的批評,請參閱《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一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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