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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佔中自首
標少
2014年12月8日
當三子高調去自首時,我就想寫評論了,可是實在忙碌,昨晚回到家裏已過了晚上10時,整整離家15小時,看了一會新聞,連留言也不答就去睡。
 
過去一兩個月,有留言指佔領人士打算以自首來拖垮警方及法庭,以不合作運動來延續抗爭,這一廂情願的想法,叫做臭美。我曾提出警察會設立「自首專櫃」及以proforma來錄取自首人士的口供。沒有大批人去自首,專櫃沒有出現,但自首表格就出現了。三子高調自首,之前又有法律學者强調拘留不會超過48小時,諸如此類的講法,都如吹得蠻脹的大氣球,一篤就破了。佔領行動又一次挫敗,連自首也遇到挫折。此話何解?三子、陳主教及其他擁護佔領的人,一直強調公民抗命,其中一個行動是對違法行為不抗辯。不抗辯不等同自首,也不等同被控告任何控罪都不作抗辯。自首有甚麼意義?各説各的。自首也不等如必定被控。
 
有人説自首即投降,有人説自首是抗爭的方法。我覺得自首是分水嶺。三子醒悟了,知道一再錯失退場的契機,再下去就更一敗塗地。當初罵我及其他批評佔領不懂進退的人,我相信這些笨蛋只懂把我視為左膠,而不肯承認欠缺策略,帶來今日的敗局。年青和激進是雙刃刀,集熱心和無腦於一身,後知後覺,甚致罔顧一切,勇往直前置自己於死地。三子自首,明顯地要與當初發起這種抗爭模式告别,因為再佔下去反效果越來越大,而且,繼續這樣做的人跟三子理念完全不同,三子對他們也無號召力。三子退了,缺乏理想形像,雙學撤離,純情也會失去。剩下的除了混蛋、笨蛋和搗蛋的人,還有甚麽?
 
佔領,由當初期待要以殉道者自居,光榮地被抬走不曾發生,到了自首,也不能成為被拘押在獄中寫書簡的英雄,警察就是輕描淡寫,嗤之以鼻,毫不著緊的冷待。又一次的心理落差,再做殉道者也不成。
 
警察的策略究竟是怎樣?以我推斷,不論自首與否,有兩種人必定會被檢控。第一種是在現場行動激烈,直接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的人,第二種是作策動、煽惑他人佔領的人。其他參與的人,大多數都不予檢控。最主要考慮是資源的問題,警察和法庭都不可能應付大量檢控的工作量。其次的理由會是寬待宣示民主的言論自由。自首權在參與的人,但檢控權在律政司。當然有第三種人會被檢控,就是在領佔過程中犯其他法的人,譬如携帶武器上街,因不同政見滋生的毆鬥。
 
三子這種自首在法律上也沒意義,警察在搜集證據的過程不會因為自首獲得特別幫助,警方聯同律政司為佔領而設立的法律意見團隊(我假設成立了有關隊伍),會定出檢控的凖則,然後會按手上收集的證據作出拘捕和檢控,根本不關乎自首不自首。認罪會是求情因素,自首這元素就不予考慮,除非自首的人提供一些警察也掌握不到的證據。檢控不能在一年半載就全部提出,延誤是必然的,如果以延誤來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幾乎可説沒有可能會成功。至於定罪有可能的刑罰真不易講,個人因素差異很大,我只能説那些勇武的死士,必然如願,準備好寫獄中大作,這心理落差必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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