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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檢控佔領者的政治考慮?
標少
2014年12月13日
不過,政府應該深思是否適宜全面秋後算帳,切勿盲動。佔領幹道事屬非法,毫無異議;佔領運動之推展,迹象顯示是有組織、有策劃、有資助或煽動等情事,所以牴觸法例規定的可能性比較大。從法律層面看,當局對一些人採取行動,是有理有據。不過,佔領運動除了涉及法律,實際上也是政治問題;有大批市民響應號召投入佔領運動,必然有其更深層原因和觸動民心之處。若當局唯法任事,目的只為懲治少數人,即使在法律上說得過去,可是在政治上需要付出的代價卻可能不成比例。我們認為當局應該抱持和平、和解心態體待「後佔領」的處理,多花心思修補市民之間裂痕、癒合社會撕裂,而非進一步撕開傷口並在其上灑鹽。
 
上面這段說話是明報今天(12/12/2014)社論最後的一段,我對此頗有意見。時常聽到搞社會運動的人被檢控時指責是政治檢控,法庭審理案件再三叫人不要把政治帶到法庭,這不就正好説明政治考慮並不是檢控一個人的因素嗎?不應基於政治考慮而提出檢控,也不應基於政治考慮而不作檢控,故此這篇社論的立論不正確。
 
佔領擾釀多時,違法情況持續,對社會秩序影響嚴重。參與佔領並非偶發性的,參與者事前有心理凖備,知道涉及刑事責任,到了清埸時,有部份人為了完成抗命的壯舉而刻意不走譲警方拘捕。與其説提出檢控是撕開傷口灑鹽,不如説是滿足示威人士那種完成使命的感覺。沒有被拘捕或抬走的話,有些人的被逼害情意結就得不到滿足,説成是在傷口上灑鹽,那麽只可説傷者自己在灑。
 
對佔領者不予檢控就可以修補社會的撕裂嗎?恰巧相反,市民之間嫌隙更大。不少市民反對佔領,一直埋怨警方沒有一早清埸,強調要把違法者繩之於法。對於明顯犯了法,持續地違法的人一律不予檢控,市民會問:我為何要守法?我以前的文也多次講過,無需檢控所有違法的人,我並非主張要檢控全部參與者,從資源上考慮,大規模檢控也做不到。不予檢控的理由,在律政司檢控政策裏啄磨一下,就可以找出很多道理來,完全無需政治考慮。
 
參與佔領的人,其實理性地預期會被檢控,檢控本身根本並非灑鹽,他們自己也凖備犧牲,也不後悔。除非心存僥倖,以為不用結賬,否則何來傷口灑鹽的感覺?我評論戴教授的宏文時指出他的講法是抗錯了命,到現在還沒有見到反駁我的留言,爭取普選是理所當然的,曠日持久的佔領卻大錯特錯。如果當初只佔領一天半天,我也會同意不予檢控。如今時光不能倒流,主導、煽動及策劃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後果誰可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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