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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特首遇襲之二
標少
2014年12月23日
(原文發表於2011年4月28日)
 
【明報專訊】社民連成員黃俊杰上月在辛亥革命展覽,向特首曾蔭權示威時被指撞到其「心口」,即晚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拘捕,事隔近兩個月,警方昨日突然改以「擾亂公眾秩序」起訴黃俊杰,下周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法律界對於律政司改以另一控罪起訴黃俊杰,估計是因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黃俊杰有意圖地襲擊特首,但亦有意見擔心,此舉有可能是為使曾蔭權不用出庭作供,黃俊杰批評律政司已淪為替政治服務,失去獨立性。 
 
今天明報報導了特首遇襲案的新進展,控罪由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修改為擾亂公眾秩序(disorderly conduct)。從傳媒報導及新聞片段看來,沒有清晰證據顯示被告直接碰撞到特首,有可能是被告衝擊導致其他人碰到特首,在這種情況下,要毫無合理疑點舉證來定被告普通襲擊罪十分困難。被告襲擊的意圖(mens rea)包括魯莾(being reckless)在內,看來控方證據連這最廣泛的意圖也建立不到。改控罪為擾亂公眾秩序,舉證會比較容易。試想連用手機或相機來拍攝女性的裙底都可被定擾亂公眾秩序罪,把過度使用暴力的示威者定罪,一點也不難。審訊時辯方一定會引用人權法及基本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作抗辯。擾亂公眾秩序罪要證明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breach of peace),法律上的準則是引用R v Howell〔1982〕QB 416裏面的定義。
 
控罪修改了,曾蔭權再不是受害人,便可不用做證人。記憶所及,從沒有港督或特首上過法庭作供。在這件案我相信辯方一定會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曾蔭權作供。真正目的當然不是為了曾蔭權可以講有利被告的話,是意在作弄。法官否決申請的機會很大,就算批准,曾蔭權也會由律政司代表向法庭申請撤銷傳票。事態發展是否像我所講,很快就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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