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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女孩塗鴉之三
標少
2015年1月7日
吓!又塗鴉?對呀,塗鴉容易嘛。我又寫一篇作為留言討論的延續。

老伴對我説,有無搞錯,李柱銘代表這女孩,咁都代表佢?

我跟老伴講,這樣講態度不正確。就算十惡不赦,都有法律代表的權利,何況是這件小案,李資深肯定是pro bono。我最欣賞的是,把閉門變公開聆訊,大家就無需瞎猜了。瞎猜發展至瞎爭論,還會面紅耳熱,就太無聊了。幸好既是瞎爭論,就看不到臉色,紅臉黑臉以至黃色藍色的潮流臉,也不相干。另一點要注意的事,就是不要胡亂聯想李資深代表女孩的原因。嘩!件案梗係不公義,所以大炮看不過眼,忍不住才出手。我就是希望讀者不要這樣想,要客觀去看案情,而不是看誰是律師。傳媒報導也沒有講李資深批評警方申請C&P不當,如果不當就不會只講保釋。

言歸正傳。山中和我在網上相識,我從他的文章學了很多知識,雖然我生性愚魯,領悟力低,裨益也不淺。對女孩的C&P的處理方法,從上一篇的留言可見,我們看法迥異,我寫這一篇,想順便展示,儘管在佔領方面我們看法相近,卻不是黨同伐異,也會因看法不同發聲,而不會盲從附和。在此也順帶回應其他留言。

前一篇寫了申請保護令的案情,不再重複。把女童帶到法官席前,申請保護令先要考慮保釋的問題,保釋或扣押,對社會福利署撰寫報告分别不大。怎樣決定保釋與否,首要當然看案情的嚴重性,亦即是要監管或保護的逼迫性。塗鴉,只是繪畫正義之傘,對社會沒有危險,對她自己也沒傷害,還需考慮嗎?當然二話不説,讓她擔保。那又返回原本的問題,為甚麽要申請保護令?正因為她在警司警誡期間,家人約束不到她,以至她可以深夜還在街上流連鳩嗚,塗鴉破壞。如果你是法官,給她保釋嗎?加上有離家出走,逃學曠課,全部加起來,cumulative effect就不同了。擔保與否,沒有必然對錯。

有讀者硬要講校內糾紛引致警司警誡,未必是這女孩的錯,那就自己去找下甚麽情況下才會警司警誡,其實簡單講她18歲以下,犯案性質不算嚴重,又有悔意,以前又無刑事紀錄,才會用這方法處理,我猜測是在校內打人或自稱三合會之類的事件,報警處理的。如果她是受害人,又怎會警誡她?也不要扯梁齊昕也疏於管教來講,梁已超齡,疏於管教也不能申請保護令。扯得更遠的就講香港能否三權分立,裁判官是否法官等問題,大佬,在我未斷氣之前,我再講幾句。能否做成三權分立,可以看下以違反人權法、基本法為上訴理由,法庭有沒有判政府敗訴,那是其中一種yardstick。裁判官是不是法官,就要看引用那章法例了。也有人提出,警方對同類案件有沒有採用相同標凖申請保護令,我真的答不到,兒童少年案是不准旁聽的,誰有這數據,而且最重要的是,這件案有沒有合法理據。

我明白讀者因為對制度缺乏信心而產生猜疑,我沒有能力給你信心,也不打算説服任何人。我只説出我的思路,當然不介意你當我是駁倒對象,我知識有限,自問不屬坊間定義的建制派。可是政府的運作無可能沒制度,制度不完善就改善,制度可接受我就支持。任何人都可反對建立了的制度,但不要只能破不能立,沒有制度怎行?

又,上幾篇點擊率高,每小時過百次,留言又多,有些彈了去spam, 我發覺得遅,謹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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