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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女孩塗鴉之四
標少
2015年1月8日
吓!又寫?係喎,劇集收得幾大都食過番尋味喇,乘勝追擊嘛。

這課題討論熱烈,既有重覆的問題,也有未解答的疑竇,這一篇評論下,同樣是塗鴉,有人沒被拘捕,而女孩卻被帶走申請保護令。警方不宜評論個別案件,所以問許Sir也未必可以給你答案,在網上討論就沒有制肘,當然只是猜測。Stephen 及其他人都提出處理手法的「大細超」問題(disparity),下面的留言是一例。

即是說,這種行為一般不會這樣拘捕嗎?昨日,很多成年人到金鐘光天化日公然用粉筆塗鴉,警察好像没有以涉嫌刑毀拘捕任何人,只警告可能以簡易治罪條例作檢控。

旁人覺得警察濫權/濫用程序,我覺得很合理。問題不是傳媒煽情,而是太多同類事件警察沒有合理解釋,無名市民不說,拉記者搶鎗就不知是什麼一回事。我不信每單都是作新聞。
 
不要當我是警察,我從來都不是。用Stephen所講的情況為例,成年人到金鐘光天化日用粉筆塗鴉。警察沒有拘捕任何人,只警告可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作檢控,即第8(b):

條: 8 條文標題: 其他擾亂秩序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a使用蓆料或其他易燃物料搭建任何棚或屋,以致在發生火警時危及鄰近的建築物;
(b在沒有擁有人或佔用人同意下以粉筆、漆油或其他方式在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之上書寫或留下記號,或將之弄污或毀損其外觀;或故意破壞、毀壞或損壞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固定附著物或附屬物; (1980年……(最高罰款應為$2000)

這控罪舉證輕而易舉。第一個問題,犯法一定檢控嗎?可以勸阻、警告,給不予檢控的機會。第二個問題,要即時檢控嗎?這控罪定罪也不會記錄在刑事紀錄科的記錄裏,可以傳票方式檢控而無需即時帶返警署落案打指模,所以可記下個人資料而無需即時帶返警署處理。第三個問題,在一班人中,若果其中一個是因某種原因,譬如欠交法庭罰款被通緝,警察應該放他和其他人一起走抑或拘捕?這是第一個場景。

第二個埸景:

一群夜青午夜在公園高談闊論,擾人清夢,警察到埸查過他們的身分,覺得叫他們走就足夠,居民又可繼續睡,反正他們也沒有大問題,不打算告他們發出噪音。如果其中一個是離家出走的missing person,你是警察你怎様處理?又或者沒有離家出走的,但其中一個用打火機燒公園的長櫈,只燻黑了一蚊銀的小面積,警察駡他幾句,給他一個機會,抑或拘捕他刑事毁壞呢?又或者警察早兩晚已見過他在那裏嘈吵,已警告過的,又再見他搞破壞,處理起來態度有沒有分别呢?湊巧這人又在警司警誡期間做出這些行為,把他帶回警署處理也相當合理吧?

婆婆媽媽講了一大堆只想説明,表面上同一件事,不知道背景因素,處理起來表面上有寬有嚴,有著緊有闊佬懒理,同一個人處理幾件事也未必一致,不同的警察處理類似的事就可以差異再大。假設兩個細路都用打火機做同樣破壞,一個是警察之友,好熟絡嗰種,離家出走,偷雞摸狗,見慣見熟。另一個是一時頑皮,未惹過麻煩的,他們是否應合理地獲不同對待呢?這樣做又會有不知就裏的人質疑:警察大細超!

言歸正傳,C&P這女孩,不管是塗鴉的刑事毁壞抑或上面講用粉筆留記號的控罪,辯方何律師對傳媒投訴,指警方不應申請C&P, 女孩犯法咪告佢囉! 申請C&P和控告這女孩是處理角度的分別,申請C&P主要考慮這女孩不受約束,家庭管教不來,為她安排監護的考慮,作出這申請就未必再有需要去檢控她。檢控她之後,如果父母不能規管她,到頭來一樣可以發展成申請C&P。從另一角度看,這件案是不是沒有證據可以控告她任何控罪而選擇使橫手用C&P來頂替呢?上面那一條控罪已簡單到不得了,需要使橫手嗎?如果是白色恐怖,檢控她一樣可以製造恐怖喎,檢控她也可不予保釋喎!所以指責的講法未到家。

有時是表面上的disparity,事實上卻是一致的。譬如被告第一次犯店鋪盜竊,涉及小金額的貨物,他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機會大,另一個以前有案底的被告作同樣申請,就幾乎無機會批准了。表面上一個可以另一個不可以,不懂的人就呱呱叫大細超。殊不知各人的背景因素不同,檢控政策你又不清楚,就大叫大嚷。到頭來知道女孩的背景就找別的理據來爭論,多作思考當然正確,但思考的方向是否正確呢,分別就在這裏。

Stephen另外的例子已超出課題討論範圍,我不再講了。當然以上講法只是提供對這件事的其中一種看法,你可以繼續認為是白色恐怖,黑色幽默,黃河大合唱,填色比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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