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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辱警罪訂立的簽名運動
標少
2015年1月12日
團體蒐簽名促設辱警罪

【明報專訊】警民關係緊張,正義聯盟召集人李偲嫣要求政府設辱警罪,提升警隊士氣。正義聯盟將於未來14個星期,設置街站收集市民簽名,呼籲市民支持。

李偲嫣:盼提升警隊士氣

正義聯盟昨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設置街站,收集市民簽名。李偲嫣指警民關係現時達到嚴峻地步,不少市民經常以言語辱罵警員,警員承受巨大壓力,嚴重打擊警隊士氣,「警隊功能是除暴安良。我們支持警方執法,繼續維持治安。我們與律師正在研究辱警罪的細節。」李偲嫣指收集簽名期間,曾受到反對者言語辱罵及搶咪,在場有警員維持秩序,以防衝突場面。

有團體派黃絲助登記選民

旺角行人專用區昨亦有團體設置街站,為現場人士登記成為選民,並製作黃絲帶及派發印有雨傘圖案的衣服。義工張小姐指她們自發組織團隊,於星期六及日到旺角行人專用區設置街站,「前兩天我們已為30多名年輕人登記成為選民,我們會繼續派發黃絲帶,直到有真普選為止」。

(5/1/2015 明報)
 
我以前寫過4篇直接討論反對訂立辱警罪的文章(辱警辱警二辱警三————答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問辱警四),在這裏不再重複。簡單而言,反對的理由是平衡市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也不主張過份立法。如果訂立辱警罪,那麽官員被罵,公務人員被罵,老師被罵,私人機構所僱職員被罵,父親娘親被罵,該當何罪?老竇罵仔,你個死仔、X家摌(唔係畀晒啲家產佢喎)、生舊叉燒好過生你……之類,要立法規管嗎?可能有人會提出,既然有特别為保障警察的襲警罪,為何不能訂立辱警罪?兩者性質有別,警察執勤拘捕疑犯時,難免有肢體接觸,對他們身體安全保障需要較大,故此另訂一類罪行凸顯其嚴重性,在量刑方面也較嚴厲。

本篇想講的不是辱警罪本身,而是想講李思嫣,訂立辱警罪也不見得可以提升警察士氣,社會不和諧,警民關係差,辱罵風不改,訂定辱警法也枉然。李思嫣這號人,在正常的社會根本沒有出位的可能,就等如社會無病的話,14歲的孬女孩也不會被神化,道理是一樣的。可是,唱戲中的小丑跳樑,本應是比賽半埸出來表演跳草裙舞的啦啦隊,卻變了正印。當然,這正印只是提綫木偶,正如那14歲的小無知,也上了神檯一樣。這就是政治。我以前也講過,警察一定不要和李思嫣親近,本來對警察無惡感的市民,可能會被這人的醜行連累,對警察頓生反感,所以警察應該冷待她, 仿效孔夫子對待陽貨。修好警民關係也要有策略,不要像學民學聯那様無知地撐這孬女孩,將來的香港還有甚麽指望。政治當然充滿手段的,要利用社會事件來抽水聚資,也不要去淌渾水抽地溝油,笨得可悲!警察就真的要snub李思嫣之流,否則就中了背後那些'faceless men'的圈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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