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法律隨筆
何來一罪兩檢?
標少
2015年1月15日
上一篇讀者留言,要我評論佔領人士面對刑事藐視法庭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控罪,後者獲撒控一事。是否屬於同一案情事實而重複檢控呢?
 
先簡單講下何謂一罪兩檢。用舉例來説明會更易明白。譬如被告用刀指嚇途人,劫走了智能手機一部,告他的控罪會是一項打劫,如果除了打劫之外,再加一項盜竊(同一部)智能手機罪,那就屬同一案情事實,檢控兩項控罪(arising from the same set of facts),違反法律原則了。以同一打劫例子,如果檢控被告打劫而脫罪,就不能依頼同一案情再拘捕他,告他其他控罪了。
 
佔領一案,並非一案兩檢。高院頒下禁制令,禁止領佔某些地方,違反禁令繼續佔領,已屬藐視法庭。如果在清場時作出阻礙,卻是明顯有別於藐視法庭的行為。違反法庭禁令的人,不一定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故此屬兩個distinct offences。有人只干犯藐示法庭而沒有被控阻礙罪。如果我在法律上理解錯,請告訴我錯在那裏。
 
因違反禁制令的藐視法庭由Anderson Chow審,在高院進行,被告並非經過一般的拘捕帶返警署落案的程序,而是直接commit to high court,裁判法院無權審。相反而言,《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的阻礙公職人員罪,也不能上高院審理,故此要在九龍城由Peter Law處理,這也間接反映兩罪性質不同。兩項控罪都一起檢控,我看不到有甚麽不妥,撤銷純粹像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所講是為了公平原則。甚麼公平原則?就是不想過份檢控(over prosecute),於是行使酌情權對干犯控罪不予檢控。有人叫這濫用司法程序,就等於佔領的人被拘捕叫秋後算賬。算賬結賬混而為一,那就干脆叫混賬吧!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