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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2015年法律年開啓典禮演辭之二
標少
2015年1月19日
如果叫我比較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及律政司長袁國強三人昨日在法律年開啓典禮的演辭,我可以講石永泰那一篇使標少拜服,他一顯作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的風範,這篇是上品佳作,不容錯過,是時評,也是法論,既敢言,也公正。我沒有資格去寫評論,只能夠講我對他的講法絕大部份都同意。那些佔領及反佔領的人,在反思這場佔領運動的得失,及將來的路向時,應該細讀此文,擴闊視野。那班牙尖咀利,雄辯滔滔的學生,尤其需要學習一下該文的客觀性和深度,戴教授也不例外,他自己實在寫得太多誤導別人的法理文章。奉行教授講法的人,不如看下石永泰這篇宏文。
 
那麽,我對石永泰這演辭那部分有意見呢?就是他批評政府近日常掛在嘴邊講「依法辦事」這一點。我並非為政府護航,我覺得這批評並不平衡及有欠公允,看這一段:
 
其次,很多時候公眾或傳媒評論或批評一些政府政策或行政舉措,焦點明明是政策舉措在政治上的優劣利弊,所要求的是政府在政治政策層面的回應,根本不是批評政府違法或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依照法律訂下的權限行事,是對任何政府的最低要求。官方只懂不斷重覆「依法辦事」這答案,有低貶法律、混淆視聽、「牛頭不對馬嘴」之嫌。不停以「我們依法辦事」回應,尤其會令人誤以為社會上的一些現象,都是法律規定的必然產物(但其實並非如此),「法律」成了代罪羔羊或借口。”
 
政府官員是官僚制度的成員,你可以罵他們是人肉錄音機,重複了無新意的話。可是,當他們講解政府政策時,並非以個人身分發表意見,所以不能自己演譯,超越政府的規限。講特首選舉、講佔領行為,他們除了重申《基本法》的規定,佔領是違法行為等統一口徑的講法外,還可以說甚麽?他們不可能跟你講法治的層次,既沒有能力,也不是他們的範疇和立場。故此,這段批評我不能同意。
 
掌管法律的袁國強在演辭中也談法治,他的講法大概就是石永泰指責低貶法律那種低層次的,因為他認為「法律始終是法律,理應遵守。更令人費解的是,若然法治概念中最基本守法的要求也不尊重,談何踏上法治的更高階梯。」這是兩者最明顯的交鋒。
 
袁國強也順帶提及對佔領者的檢控政策:
 
11. 我理解此問題很可能引發重大意見分歧。在律政司而言,我們的立場清晰而堅定。一如既往,我們將繼續採用《檢控守則》的相關指引。除非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否則不會提出檢控:(1)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顯示有合理機會能證明相關罪行;及(2)基於公眾利益,必須進行檢控。
 
這講法基本上沒有新意,因為它來自2013年律政司頒布的檢控守則。所謂公眾利益,檢控基於公眾利益,不予檢控也基於公眾利益。何謂公眾利益?檢控守則裏也列出一大堆因素:
 
5.9   進行這項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不可能全部盡列,但當中包括:
罪行的性質及情況,包括任何導致加重刑罰或減輕罪責的情況;
罪行的嚴重程度:較嚴重的罪行,較大可能會基於公眾利益而進行檢控,這些較嚴重的罪行包括令受害者遭受重大傷害或損失的罪行,或涉及多名受害者的罪行;
檢控對香港執法工作優先次序的影響;
檢控有否任何延誤及其因由;
觸犯的罪行是否輕微、屬技術性質、過時或含糊不清;
疑犯的刑事罪責程度;
涉及其他疑犯共同犯案;
疑犯有否與執法機關合作或表現悔意:如疑犯作出承認、表現悔意、已補償受害者及/或在檢控他人的程序中與當局合作,則不檢控疑犯也可符合公眾利益;
疑犯的任何犯罪紀錄;
疑犯、證人及/或受害者的態度、年齡、本質、身體或心理狀況;
案件可能的最終處置安排;
罪行是否普遍及檢控是否有阻嚇力;
會影響任何法律程序公正的特殊情況;
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例如警誡、警告或其他可接受的處理辦法)及這些方法的成效。
 
佔領運動被拘捕檢控的人或沒有被檢控的人,都符合這公眾利益的考慮,袁國強會以此來反駁政治檢控的指責。
 
律師會會長那篇演辭,恕我不找來看了。大概Stephen Hung也沒有甚麽尖鋭及富爭議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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