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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警察非禮
標少
2015年1月22日
涉警總女廁非禮疑犯 警員保釋
 
【明報專訊】現役警員涉於本周二在警察總部女廁非禮女疑犯,昨被押至東區法院提堂,他暫毋須答辯。控方指出,持雙程證的女事主案發當日到警察總部協助調查案件,女事主獲准保釋離開,被告突截停她聲稱要搜身,把她帶到女廁非禮。控方表示或考慮加控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目前已被停職的被告鄺浩雲(26歲)為現役警員,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1月13日在灣仔警察總部警政大樓東翼地下女廁非禮女子X。案件押後至1月23日提訊,被告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外出。
 
控方批被告違反誠信 反對保釋
 
控方稱,持雙程證的女事主X因涉及一宗案件,到警察總部協助調查,被告並不是處理該案的警員。被告當日突截停獲准保釋外出的X,要求向X搜身,把她帶到女廁,隔着X的上衣觸摸其胸部。控方續指出,當值的保安人員目睹被告截停X,閉路電視也拍攝到被告帶着X在走廊範圍出入,被告亦已於認人程序被認出。控方要求把案件押後一周,作進一步調查,以及就是否加控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索取法律意見。控方另指出,女事主所持有的雙程證將於2月底到期。
 
控方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擔心被告騷擾控方證人,反對被告的保釋申請。辯方稱,被告為現役警員,月入約23,000元,與父母及胞弟同住清水灣,他願意以5000元現金擔保及每周3次到將軍澳警署報到。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
【案件編號:ESCC167/15】
(17/1/2015明報)
 
我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評論未審結的案。如果有人憎恨警察,很想用很難聽的話去罵壞警察,這個警察請隨便罵。不論他最終會否定罪,他一定會被革職。非禮不講,男警帶「疑犯」入女厠,還要搜身,嚴重違反通例,這人不配做警察。我想評論的是,如果明報報導正確,控方押後案件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考慮加控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真的有必要作此罪的考慮?
 
在高級警司冼錦華案(FACC14/2004),終審法院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釋義,由非常設法官Anthony Mason對此罪訂下5個元素:
(1)  a public official;
(2)  in the course of or in relation to his public office;
(3) wilfully misconducts himself by act or omission (for example, by wilfully neglecting or failing to perform his duty);
(4)  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or justification; and where
(5)  such misconduct is serious, not trivial, having regard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ffice and the office-holder, the importance of the public objects which they serve and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departure from those responsibilities.
 
我不爭論這探員的身份及職能是否必然符合上列要求,這樣講當然還有些少爭論空間。對此最詳細的討論是終審法院的黃連基案(FACC3/2011)。撇開這些不討論,告被告一項非禮罪,已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非禮罪已概括了這探員不當行為,雖然非禮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本案不論加控甚麽罪都只會在裁判法院審理,由濫用職權以致非禮,都是part and parcel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和發生在警署內是兩個提高量刑起點的因素。非禮沒有量刑指引,這件案如果定罪應該怎判呢?抗辯後定罪應該15至18個月,認罪就12個月。
 
如果要加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那麽在暗巷打人,或者那些做睇場受賄賂的警察,都應一律加這條罪嗎?在旺角警署強姦證人那個被告,後來對受害人提出以10萬元擺平,也只是控以強姦和妨礙司法公正而已。凡此種種原因,加控其他罪真的不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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