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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吳秋北引《國安法》獻世
標少
2015年1月24日
DBC﹕吳秋北倡引入國安法
葉國謙稱不適合 梁家傑斥破壞制度
 
【明報專訊】本報早前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審議《國家安全法》草案,包括應否適用香港。數碼電台(DBC)昨日引述港區人大代表吳秋北說,計劃與部分港區人代,提出在本港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之前,讓新修訂的《國安法》直接引用於本港。他建議法例可選擇性執行,如本港未就23條立法,國安法便可在港適用;若23條已立法,國安法便毋須繼續適用。
 
稱學苑風波後需引入國安法監管
 
據報道,吳秋北認為,本港在發生佔領事件及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發表討論港獨文章的風波後,需引入國安相關法例監管。他認為,可以將國安法的條文,以附件形式納入基本法。他預計國安法有機會於3月的人大政協兩會期間通過。本報昨晚未能與吳聯絡。
 
公民黨梁家傑則指提出有關建議的人是「破壞香港原有制度」,反問是否希望香港未來會出現像艾未未、劉曉波等人。他認為此舉會更激化香港本土論述,因為市民會感到香港受到威脅。至於法理上是否可行,梁表明一國兩制白皮書已講明中央是「萬能」,「(中央)有什麼是做不到的?」
 
同為人代的民建聯葉國謙說,基本上不認同這個做法,加上社會對國安法的認識、具體內容和討論不足,在未有足夠討論便推國安法,未必適合。
 
王敏剛﹕是時候開始討論
 
另一港區人代王敏剛說知道吳秋北的想法,認同國安法可適用於香港,但怎做、如何做要研究,現在開始討論是時候。
 
基本法23條訂明,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港區人大代表馬逢國說,「不能夠簡單講贊不贊同」吳秋北的建議,但認為中央政府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將全國的國安法涵蓋港澳,「憲制上、概念上無話唔得」。馬未接獲吳聯絡要求他支持,指未到要討論將國安法涵蓋港澳的階段。
(20/1/2015 明報)
 
每年到了這時候寫文生產力最低,因為澳洲網球公開賽開鑼,但看了這段新聞不得不評論一下。中國及香港政府不斷要香港人學習《基本法》,反而這些人大代表,一心奉承拍馬屁也沒關係,要獻媚就不要獻世。吳秋北説要引入《國安法》,他不單只唔抽得,簡直是亂咁嗡。獻醜之前,應該先找個憲政專家徵詢一下法律意見,至少都找搞《基本法》研究的胡漢清問下,雖然胡漢清最近都不太想見記者。 (唉!他那張selfie幾乎把衭子完全脫了公諸同好,可能以後不敢搞女人,想試下男人而乘機放張「肉」照出來做貨辦。)甚至找馬恩國問下都好,這樣顯淺的法律恐怕他會懂嘛。
 
吳秋北及其他茂里其實可以自己打開《基本法》讀下,看下第十八條及第44頁的附件三,也不用諮詢律師意見,已一目了然。第十八條這樣寫: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第十八條第二段講明除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外,其他不在香港實施。附件三是甚麽?看下就知: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冇講《國安法》喎!除非,除非乜啫,唔講得太快,佢跟唔到嫁。除非引用《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段的情況,國家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就憑佔領事件及港獨文章,就可以引用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嗎?就這樣兒戲?關鍵字眼是「不能控制」這幾個字,所以梁振英出來罵《學苑》,他另一個用心是他能夠控制大局,所以大家不要罵他,他用心良苦喎,否則話香港政府控制不到這些危及國家統一的事咪好大鑊!緊急狀態喎!施行全國法律喎!咪即係派解放軍入嚟,連法庭都接管埋囉!全國法律唔通由香港法官審咩?到時梗係任命梁美芬、馬恩國做香港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喇。
 
如果吳秋北問我仲有冇計可以引入《國安法》,當然有計喇,引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修改《基本法》囉。一般人的看法是提出修改《基本法》,要香港的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及行政長官同意,才可提出,但吊詭的是,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講的《基本法》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區」,這樣講即是三個機構都有「提案」權(power to propose bills for amendment),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提案列出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國務院要提出修改的話,《基本法》在程序方面完全silent,即是話大陸可以interpret話佢有權單方面修改《基本法》,到其時那條全國性法律都可以在香港施行了,《國安法》當然可以喇。
 
標少這二打六法律專家,寫這篇免費為吳秋北啓蒙,也可以為馬逢國這種不知憲法為何物的人啓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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