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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國安法》的玄虛
標少
2015年1月26日
上一篇讀者把馬恩國打上電台的連結叫我登入去聽,馬大狀真有趣,説香港沒有為23條立法屬於違約,所以可以引入《國安法》,他又説大陸的《國安法》寫得粗糙,不適用於香港,故此香港的部份應該由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訂立。這亂七八糟的思維,虧他還能出版法律書籍。我不煽情,説他亂七八糟當然有理由。他説香港還沒有為23條立法,所以是違約,我金晴火眼再看《基本法》,都看不到裏面講在甚麽時限之內為第23條立法的條文。既沒時限,香港政府又沒有説過不立法,何來違約呢?情況就好像馬大狀免息借錢給我,沒有定還款期,只説我方便的時候才還。我一直都不方便,他又不斷要我方便一下,最後還找收數佬來淋紅油,這是甚麽道理?我沒有否認欠債,也沒有説不還,總是不方便喎。
 
田北俊指「吳秋北提出建議,有兩個可能性,一是「擦鞋」,一是有人找吳秋北做「爛頭卒」」(明報),其實吳秋北是擦鞋的爛頭卒,馬大狀是打手,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在背後出謀獻策,雖然是這樣,都是幌子。大陸憲法專家都知道,全國性的法律極大部份都不能在香港施行,否則違反《基本法》作為一國兩制憲法保障的原意。如果甚麽都可以加入《基本法》附件三,不如索性把全國的法律都加進去。甚麽可以加入附件三呢?首先要看附件三在訂立《基本法》時加入的全國性法律的性質,其次就要看有那類東西是不應加入去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講香港特别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shall enact laws on its own  to prohibit.......),很明顯中央政府沒有打算把大陸的一套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搬過來,不單只因為是一國兩制,而且法律概念及釋義又不同,搬過來也行不通。硬要引入《國安法》,與23條也有明顯牴觸。國家安全的法例可以直接引入的話,第23條就寫多餘了。而且,假設真的引入,香港的法院都會裁定《國安法》違反《基本法》。
 
上面講了一大堆都是廢話,因為這次事件是藉口,假意提倡引入《國安法》,使人覺得不如為23條立法好過引入大陸的法律,兩害而取其輕。其實兩害都不取又如何?第23條一於拖字訣,拖夠50年,反正都只有拖欠,沒有違憲。
 
有人會問,不為23條立法,怎能防止港獨言論行為?其實不論是講城邦論抑或鼓吹港獨,只不過是空口講,沒有實質行動,最刺眼也不過是揮舞龍獅旗。除非有具體計劃,否則根本去不到顛覆叛亂的程度。這些人除了大鑼大鼓揮舞一下英國旗,或者像陳雲,教人用個破喼作盾,真的起義,陳雲也不知龜縮到那裏,棄喼而逃,留下他的天兵天將做死士。這些小丑,有甚麽能力去危害國家?他們的行為無疑使人看不順眼,但是,就算為第23條立了法,也還有言論自由。這些行為,法庭會衡量言論自由的程度,未必會認為是犯罪行為。至於上一篇有人留言問,雨傘運動有些人的講法是若果23條立了法,就不會在兩三處佔領街道,坦白講我對這說法不明所以,我看不到23條立法跟佔不佔領有何關係。同一留言問「佔領者為何不怕公安條例(組織或參與非法集會)而怯於國安法?」,這問題最好問佔領者,如果我代入來答,我會覺得是反共、恐共情意結。香港人對於大陸的法制無信心,覺得有人治無法治囉。在香港違法,起碼可以提出各種爭論,作法律陳辭,定罪可上訴,程序清晰,權利有保障。一涉大陸的,就像無底黑洞,使人恐懼,令人猜疑。故此,在潛意識裏會對大陸產生抗拒,這也是往績不佳的結果。
 
吳秋北出來做爛頭卒,馬恩國出來助拳,項莊舞劍,志在鼓吹23條立法的逼切性,引入《國安法》只是掩眼法。當港人真的覺得要兩害取其輕,那就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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