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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被告走數
標少
2015年2月9日
內地被告走數 法庭「壞帳」急升
 
【本報訊】主任裁判官吳蕙芳以「史無前例」形容限奶令案件被告的「走數」問題,指很多被告未繳罰款便逃之夭夭,法庭「壞帳」急升,昨要求所有被告即日繳交。惟記者所見有被告在判刑後離開法院,未知有否繳費。有大律師認為罰款對阻止走私奶粉的成效「唔理想」,而水貨客關注組則建議要入境處配合。司法機構發言人指,未知具體損失。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若裁判官下令,被告便須即日繳罰款。若被告違反命令,被告將被帶上法庭解釋,若有合理原因,裁判官可讓被告延期再交,否則會視被告故意欠交,可用監禁替代。

吳官指,法庭雖可通緝欠交罰款者,但執法有困難,尤其是非居港被告。陸坦言「若佢哋唔再來港」,法庭亦無計可施。

(7/2/2015東方日報)
 
今天各大報章都報導吳官(Bernadette Woo)慨嘆大陸人不敢吃自己出產的奶粉,乃屬國恥。Bernadette講的是事實,但小心過界,香港小吏,豈能直言大國之恥。講到國人不敢吃自己出產的食物,又何止奶粉。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大陸,紅著眼看别人富起來的人,千方百計,埋沒良心,不管別人死活,想盡辦法,傷天害理地去撈一筆,無權無勢的人只好用土法,尋覓致富之道。這不是我討論的課題,我要講對付國內被告走數的方法。
 
這種違反限奶令案主要由海關提出檢控,不論警方抑或海關,都應該留意及緊貼法庭的罰則,在拘捕被告後給予保釋時,保釋金額緊貼法庭的罰款額,到時就不怕那些大陸客不繳罰款,逃之夭夭了。如果法庭因應携帶超額量越大就罰得越多,保釋額也要作適量調整,籌不足錢便扣押上庭,他們還可往那裏逃遁?不是要歧視大陸被告,他們在香港無根無襁,一走了之以後不再來,真的奈他不何,所以對這類別的人另類對待,絕對合理。

欠交罰款的大陸人,通緝令照常簽發,但不定下擔保(back with no bail),當然不能去大陸拉人,若果警方盡快通知入境處,當這些人再入境時就立即拘捕扣押,阻嚇效果明顯。除非他們以後都不再來,否則不怕拉不到。試問作為水客的人,不再來就斷了財路,因為欠交罰款而以後不來的人始終是少數。只要違法時給予保釋的金額不會過低,在源頭解決這問題,之後滋生的問題就會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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