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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賄警司 黃冠豪減刑獲釋 上訴定罪被駁回判囚1年改半年 黃:諮詢律師決定是否上訴 上訴期間獲准保釋的黃冠豪,完成懲教署手續後步出法院,他表示會諮詢律師意見後才決定是否再上訴。警方發言人表示,黃仍然被停職,而警司級或以上人員若因刑事罪行被定罪,警方會於法庭審訊,包括上訴程序完成後,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1條規定,考慮對涉事者施以紀律懲罰,有關懲罰按照個別案件實際情况而定。換言之,黃或會被革職及損失數百萬長俸。 未阻接納傳聞證供不足指律師失職 暫委法官胡國興在判辭指出,黃冠豪指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陸偉雄失職,令原審裁判官謝沈智慧採納了對黃不利的傳聞證供、即一張用手寫上「酬謝王師飯宴」的帳單。 胡官認同有關帳單屬傳聞證據,不應採納為針對黃及證明他接受酬謝或優惠的實質證據,而陸應該在審訊期間清楚向原審裁判官表達這個信息,不應倚賴專業法官不會接納傳聞證供的想法。 陸在上訴聆訊作供時承認,原審時沒有向裁判官提及「傳聞證供」這個用語。不過,胡官認為即使陸在原審時的行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他沒有違背黃的一貫指示,故不足以指陸有失職、甚至是嚴重失職。 指警員為專業證人原審多問非干預 胡官續指出,黃一方指原審裁判官謝沈智慧審訊期間對黃有偏見,過分干預盤問被告,有如加入戰場。不過,胡官分析過謝沈智慧在庭上的發問後,認為她是為了確保法庭程序有秩序地進行,加上黃案發時是警司,與兩名辯方證人均是資深的警員,而警員是眾所周知的專業證人,熟悉法庭的盤問程序,胡官認為裁判官當時的提問只是確保證人直接回答問題,不得迴避或顧左右而言他,亦沒有向黃施壓,更沒有針對黃或對他有偏見,反而給予他充分機會及時間解釋,故黃在審訊時沒有受到不公平待遇,亦不影響定罪。 針對刑期方面,胡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採納了上述傳聞證據,刑期過重,應改判半年監禁。 根據案情,銅鑼灣食肆「辰田食棧」於2011年7 月申領酒牌,有份處理申請的黃冠豪,同年6至8月3次與朋友及同事於辰田用膳,接受免費酒水和折扣但未有申報。其中一次晚膳的費用約為2200元,但被告結帳時只需付379元。裁判官謝沈智慧聽取辯方求情時曾批評:「啲警察唔好成日犯咗事走上法庭,話佢哋服務社會,佢哋唔係免費服務社會,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他們獲得優厚薪酬)」 【案件編號:HCMA366/13】 (7/3/2015)
黃冠豪案判辭未上載,不知明報是否凖確報導。這件案我去年寫了以權謀私的貪墨及以權謀私的貪墨之二——答客問兩篇,在文中及留言討論時對此案的上訴結果作出預測:
1. 標少2013年10月12日 下午6:02 陳官 (Andrew Chan)批准保釋其中主要的理由是判刑上訴成功機會大,我想最後判刑好可能是半年,加入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再扣假期會是4個多月,等如即時釋放。單據是現場檢獲證物,內容雖然不能直接prove the truth of content, 用作盤問而作出的答案可以用來evaluate credibility and nature of the meal, 像賭外圍檢獲的馬纜,可以呈堂以證明bookmaking activities. 此案若再上訴,就只有申請許可上終審法院,論理據,我看不到獲批許可的可能。控方鐵證如山,辯方鬼話連篇。就算有技術上的論據,也會在高院止步。申請上訴終院許可,本案未能符合「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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