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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襲警脫罪
標少
2015年4月9日
17歲青年被控襲警案件,周四(4月2日)經審訊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在庭上指出,報稱被打的警員劉錦榮為「不盡不實的證人」,作供說法牽強,身為警務人員明知落口供及上庭作證講求精確和嚴肅,劉錦榮卻冤枉被告,不符執法者的專業操守;裁判官並建議控方將案件轉交投訴警察課,並向法庭提交調查結果。
 
警員作證被指「不盡不實」
 
學生何柏熙去年11月28日,在已清場的旺角佔領區因襲擊警務人員罪被捕,被控襲警。
 
裁判官張君銘指案件有疑點,加上警員作供搖擺不定,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可獲賠償訟費500元。
 
劉錦榮的供詞指被學生從正面襲擊,但辯方在庭上播放由途人拍得片段,只見被告從劉錦榮背後走過,劉錦榮後來改稱,被告當時是從右後方施襲,又辯稱自己不是錄影機,對案發時印象已模糊。
 
裁判官指出,控方提出的襲擊方向重要分歧,有關行為可以是敵意或意外,加上片段看不到被告施襲,反而是警員情緒激動作追捕,故不接納劉錦榮的證供,裁定控方指控不實;並說辯方證人作供可靠,辯方的片段令真相已活現眼前。
 
看這則新聞時悉值離港之際,十分忙碌,所以沒有評論,在我上機之後,朋友又把它whatsapp給我。如果沒有記錯,那是明報的報導。
 
案情事實的裁決(factual finding),很難評論對錯,要把被告定罪也無困難,只要看你怎樣處理證據,重點放在那裏。假如我説佔領期間,警員長期執勤,期間事端甚多,混淆了事實經過,情有可原。警員情緒激動作追捕,可以推論他是受襲後的反應。途人拍得片段看不到被告施襲,究竟是刪剪過、有意避開某些埸面不拍、拍攝角度、抑或是事實全部,都可以有不同演繹。裁判官可以建議控方「考慮」轉交投訴課跟進,除非裁判官作為投訴人,或者脫罪的被告去投訴,否則投訴課無依據可跟進,無投訴人的調查,屬內部調查課(IIO)的工作。以這件案而言,我不相信警方會跟進。
 
那麽法官要控方提交調查結果,到時又怎樣交待呢?
 
最直接了當又不客氣的講法會是:
 
法官閣下,在4月2日法官在裁定被告無罪之後要控方轉介本案予警察投訴課,控方希望向法庭指出,法庭在審結這件案之後,《裁判官條例》裏任何條文,並不賦予閣下進一部跟進本案的權力。這件案審結,一切已處理完畢,法官閣下屬functus officio。故此,控方無需向法官交待。
 
客氣的講法是:
 
法官閣下,在4月2日法官在裁定被告無罪之後要控方轉介本案予警察投訴課,主控官已經把法官的看法轉呈律政司作考慮。
 
於我而言,法律是一套規則,一切都看遊戲的規則怎樣玩。裁判官是statutory creature,一切權力來自法例,他們並無inherent jurisdiction下命令,無權的命令就是ultra vires越權了。我一直在期待律政司對高達斌之流採取法律行動,檢控他們藐視法庭,他們那些罵狗官,要圍法官的言論講得太過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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