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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馬恩國:枉作小人?
標少
2015年4月13日
馬恩國:探討反港獨法獲京讚賞 否認做打手 不覺枉作小人
 
民建聯大律師馬恩國早前率團訪京,向中央倡議訂立反港獨法,希望填補基本法23條遲遲未立法的真空。

馬恩國在DBC數碼電台表示,早前以「依法治國訪京團團長」身分到訪北京,就反港獨法起草工作,向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及港澳辦等反映意見。他表示,內地的反國家分裂法,不適用亦不足夠應用於香港,因為內地刑法不能在港實施,即使本港可出動駐軍平亂,亦沒有法例可將發起動亂的人依法處理。

他說,今次訪京曾探討反港獨法有無違憲,中央的回應正面及高度讚賞,不認為自己是枉作小人。他又認為,經歷佔中及本港受外國勢力干預等事件後,香港是時候再次討論23條立法,相信在立法會將有足夠票數支持。馬恩國又否認提出起草反港獨法是做「打手」。

他又研究能否將反港獨法納入內地國家安全法的一部分,但未曾向北京官員提出有關建議。

(明報即時新聞 7/4/2015)
 
馬恩國因為在立法會「拂」了長毛後,便一直給我留下深刻印像。一看到他的新聞,總看到笑料。他長相一點都不像大律師,我總是會把他聯想成豬肉榮,磨刀霍霍的角式。他當然沒有枉作小人,身為小人又怎會枉作?打手也不是,只是哈巴狗。
 
上面可能給人人身攻擊的印象,不如來法律攻擊,如何?
 
港獨這幫小丑都要立法規管,不如立法規管在街上瞓地扭計買玩具的兒童。港獨,讓他們跳樑,對他們置之不理,他們見不到觀眾,就自然乖乖地消失。你要去理他們,他們就會心理膨脹,得戚起來。正是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扭計小孩要瞓地,你越要理他他就越歇斯底里。
 
新聞第2段末講:即使本港可出動駐軍平亂,亦沒有法例可將發起動亂的人依法處理。此話當真?馬大狀拍慣馬屁,定必熟讀《基本法》,我不恥下問,《基本港》第18條第4節末:

……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一句作何解?想必馬大狀在澳洲肄業,英文較佳,上文英文版這樣講: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may issue an order applying the relevant national laws in the Region.

搞到要揮軍平亂的地步,大陸某些相關法例便可用來對付陳勝吳廣囉!只有當港獨跳樑,不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無需揮軍平亂,才沒有法律規管。在那種情況下,就讓他們瞓地扭計囉,何必大驚小怪,哈巴搖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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