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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入稟索償有水抽
標少
2015年4月16日
七旬翁被誤當水貨客遭拉跌 入稟索償籲涉事者自首

屯門反水貨行動中懷疑被人拉跌的李伯準備提出民事索償,向涉事示威者索償1元象徵式賠償,他呼籲涉案者自首,並促請目擊證人聯絡他的律師提供資料。

事發上月8日晚上約7時,年逾七旬的李伯因拉着手推車途經示威地點,被誤為水貨客,並被人圍堵、辱罵及推倒在地上。李伯準備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當晚撞擊他的數人提出民事索償。

李伯呼籲涉案者自首認罪,勇敢面對自己的過失,主動出來承認責任,向李伯書面道歉及支付1元賠償。李伯又呼籲當晚目擊證人聯絡他的義務律師及提供資料。另外,李伯促請警方嚴正執法,維護法治,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13/4/2015明報即時新聞)
 
本來阿伯給反水貨客示威者欺凌,我對他深表同情,老人家不論是否水貨客,也不應在肢體上受欺負。從新聞可見,那些示威者就只有能力對付婦孺老弱。殊不知這老伯禍不單行,又要給政客律師抽水。明報登出來的照片,在老伯左邊是愛國律師陳曼琪,老伯右邊是民建聯區議員陳俊傑。站在中間那提綫木偶就是李伯。

李伯「準備」入稟索償?他是原告,那麼被告是誰?沒有被告,怎樣入稟?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13條明確指出,申索書須載有被告人的姓名地址,沒有這資料,連第一個門檻都過不到。他們出來呼籲涉事者自首,其實明知這是枉然的廢話,也要做一齣好戲,阿伯如果當時給人襲擊或威嚇,理應報警,若然受到其他損失,找出被告索取賠償也要列出計算方法。要求道歉,幹嗎去小額錢債庭?按該法例第25條,法庭可隨時駁回瑣屑無聊的申索,阿伯要凖備做的,就相當無聊。宣傳做完了,就必然落幕。而且,小額錢債庭不准律師代表,除了免費賣廣告,律師沒有實質付出任何時間,這義工做得過,本少利大。唉!律師都變水貨客……抽水的水也。見到這種律師,我就抽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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