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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73歲老保安的判囚
標少
2015年4月20日
匿名2015年4月18日 下午3:58

Bill, how do you think about the case in which a 73-year-old man was sentenced by W.C. Li of 4 months immediate imprisonment for using a false ID card for employment as a security guard? Do you think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justify a suspended sentence?

昨天看到這則73歲保安員施教仁,聲稱要自力更生,不靠綜援,在深圳買偽造身分證來報細年齡,好讓他繼續工作6年,被揭發後認罪判囚四個月,被告妻子指責法官「活在幻想世界,不知低下階層苦況」。老伴看到新聞問我會不會寫文評論,我即時反應是,法官李唯治沒有判錯,我沒有甚麼可以評論。上面的説話是匿名君在上一篇留下的。看來,我要評它一評。

我不打算評論被告妻子所講的説話,當然有不吃人間煙火的法官,問題是這次的判刑是否正確,一則有沒有跟從上訴庭定下量刑凖則,二則有沒有對被告個人因素作充足考慮,而不是憑個人喜好或個人感受去評。個人感受的評論當然可以,但只適合抒情而非法律的討論。

使用偽造身分證或管有偽造身分證都有判刑指引。本案屬香港永久居民使用偽造身分證案,所以引用來考慮的上訴案例我也只看香港永久居民管有或使用偽造身分證的。在劉國和案(CACC181/2008),楊振權法官這樣講:

20.  申請人並非是非法入境者,亦非是過期居留人士管有偽造或他人的身份證。誠如王大律師正確指出,申請人是香港永久居民,故必持有本人的身份證。申請人管有一張偽造身份證,必有其目的。本庭不打算揣測其目的,但他必是圖謀不軌。以此觀之,申請人管有偽造身份證的罪行,不較非法入境者或過期居留人士持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求職或延長居留為輕。
21.  原審法官判申請人管有偽造身份證入獄12個月,但同時下令12個月中只需6個月分期執行。就管有偽造身份證罪行,申請人只需額外服刑6個月。
 
在該案中,原審法官吳惠芳判被告坐監12個月,上訴庭認為正確。劉國和在試圖爆竊時被捕,跟老保安施教仁的犯法情況很不一樣,不能硬套這判刑指引。不如看另一件上訴。在甄銀芳案(ZHEN TINFANG HCMA 580/2011),高院暫委法官黃崇厚把11個月的刑期減為9個月。32歲的甄銀芳,丈夫是政府機電工程師,她在港澳碼頭入境時,關員搜出一張偽造身分證,她聲稱用來報細年齡。她難然還未有永久居民身分,但持有有効身分證,可合法留港及工作。
 
以上兩案例只是管有身分證,雖然可合理懷疑管有具非法目的,始終還未行使。老保安卻實際使用偽證6年,而且是兩張不同年紀的偽證,還有一張偽回鄉證,他除了年紀大,初犯及認罪等求情因素,使用了6年賺取了54萬工資,相反地可以視為增加嚴重性的因素。自力更新,不靠綜援可以是個人價值觀或基於其他考慮的結果,並不是李唯治判刑時的特別考慮因素。在12個月監的量刑指引下,只判被告4個月監錯在那裏?當然,如果判緩刑,我想律政司也不會提出上訴。我覺得李唯治沒有犯錯,以本案而言,指責他活在幻想世界並不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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