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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閃燈照射案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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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
批男子閃燈照射警員無罪裁決 屈穎妍:蒙眼女神非公平公正而是冇眼睇 (17:04)
 
一名男子被指去年「佔領運動」期間以手機閃光燈照射兩名警員,涉嫌阻差辦公,最終脫罪。資深傳媒人屈穎妍今早於《明報》專欄中,以<蒙眼的法治>為題,提到相關事件。

屈穎妍表示,指若有學生在學校以手機電筒向講課中的老師照射10秒,肯定會受到懲罰,「那不是因為照多久,而是因為行為冒犯,同理,若有人在法庭上拿起手機向裁判官開燈照10秒,你道此人還可大搖大擺步出法庭嗎?」

她認為,問題根本不在那10秒,而在行為本身,「一個正在執行職務的執法者,今次被人用燈照眼,下次有人耳畔吹雞,執法者以後還能執法嗎?一件警察制服、一個執法身分,就是法律的代表,冒犯他,就是冒犯法律,一秒都是冒犯,更何况擺明挑釁的十秒?」

屈穎妍又說,「這些月來,看着一宗宗罪行不被起訴,或緩刑,或判社會服務令,或無罪釋放……佔中以來大大小小的犯法行為,在法院劃上句號;一個個破壞法紀、擾亂秩序的違法者,在法官一錘定音後昂然步回社會。79日佔領的破壞,沒有人需要付出代價,沒有人受過懲罰。蒙眼女神的意義,原來不是什麼公平公正,是我們想多了,她根本就是冇眼睇」。

她最後表示,「我以為白紙黑字寫下的就是公義,卻原來最後還是用人來闡釋公義。我們從此不能再嘲笑內地法庭的簡單審訊是人治,我們的司法程序好複雜,但到頭來還不是一個人說『放了』算?」

(19/4/2015 明報即時新聞)
 
屈穎姸是名筆,不管她的政治取向,就憑上面引述來看,我只能説她無知,尤其是最後那一段,她強調到頭來「一個人」説了算。無論釘或放,除非jury trial,否則都是一個人的決定,這就是我們由來已久的制度。就算裁判法院的上訴,也不過是另一個法官去聽審決定,在極罕有情況下涉及法律看法的考慮,單一聽審上訴的法官會把上訴轉介到上訴庭去決定,甚或控辯任何一方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絕大部份的案都是一人説了算,有乜唔妥?

佔中以來不少審結案件脫罪理由,我只能看了報導後產生一些看法,控方證人的質素確不理想,脫罪是事實裁決的結果,這也是我們法律制度的保障下產生的後果。屈穎姸的問題是把全港整段時間的佔領示威濃縮成每一件提出來檢控的案,就覺得無理由釘唔到三、五、七百個人。殊不知裏面涉及考慮的層面甚廣,要符合檢控政策,又要平衡社會整體利益而不可檢控所有人。有些有足夠表面證據的案件上到法庭就不一定像看檔案時那樣理想,有時這些結果只能講是控方證人質素出了問題,無可否認,也有可能是一小撮法官的問題。呱呱大叫之後,也要慶幸我們司法獨立,法庭不是跟政府同一口徑。

佔領的破壞有沒有人需要付出代價還要拭目以待,到目前這些零星小案只是peripheral matters。

講到手機閃光燈照射警員事件,怎能以班房裏照先生,法庭裏照法官來作類比?學校有寫得鬆散的校規,法官有廣闊保障的藐視罪。用閃光燈照警察本身沒有一條明確法例去針對,用激光筆反而因為可以致盲而可以告襲警,用相機閃光燈照射可以怎様告是一個法律問題,告阻差有得抝,照多久也有事實上的爭論。被告脫罪,控方有可能循法律觀點提出上訴。屈穎姸認為「一件警察制服、一個執法身分,就是法律的代表,冒犯他,就是冒犯法律,一秒都是冒犯,更何况擺明挑釁的十秒?」這講法把對別人應有的禮貌和尊重與法律上的要求混淆了。挑釁警察,並不犯法呀。

屈穎妍作為資深傳媒人,把蒙眼的Themis戲謔為冇眼睇不覺得有點輕佻嗎?針對這件閃燈案的結果來借題發揮,對原審暫委裁判官也不公平。

Themis是天律的代表,是天界的正義女神,蒙上眼睛代表公正不阿。法官是人,會偏倚嗎?這是沒有肯定答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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