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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影片證據的聯想
標少
2015年4月23日
朋友乘的士上班,司機正跟行家對話,討論另一司機被警察放蛇檢控一事,講該司機怎様把片放上網誣揑警察,扭曲事實。朋友在車上whatsapp給我,我即時反應是: 錄低佢講乜,一於做佢妨礙司法公正。可是,朋友説: 司機想揭發行家的惡行喎!

這對話因此完结了。

司機這種對話雖然是不能核實的傳聞證供,if it is admissible evidence at all,我想指出拍攝紀錄並不是百分百可靠。近期審訊與佔中有關的案件,不論控辯雙方,都呈遞不少拍攝了過程的影片,這些片是否可以毫不置疑地被法庭採纳呢?

我不懂這些科技,可被干擾而不留痕跡嗎?如果没有干擾過,紀錄下來的事實和證人的記憶無可能會完全一樣,譬如閃光燈照警案,警察説兩分鐘,拍攝紀錄顯示10秒,這是一個 precision的問題,未必是證人講大話或者誇大,因為一般人在時間描述都不很嚴格和凖確。如果法官用這理由來裁決,説證人把時間誇大了12倍,聽起來也可以很驚人。當然,我只是假設性地講閃光燈案,該案的脫罪理由看來是照射10秒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可是,在讀上訴案例時這種時間上的凖確性成為脱罪理由的,也未必罕見。一切要視乎聽審上訴那位法官的看法。如果多些法官搭的士的時候聽到類似我這朋友聽到的對話,到了處理影片證供時,能不再深思甚麽是真相嗎?

除了precision,也有拍攝時間、角度及拍攝者的觀點的問題,該拍的移開鏡頭不去拍,或者按個人的判斷輕重而拍,就不一定是客觀事實了。我所講當然包括警方的拍攝。現代拍攝科技下的羅生門,比以前更難斷案了。也不得不強調,刑事案審訊並非對真相作結論,而是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定被告罪。甚麽叫合理疑點?怎樣才算不合理的疑點,有些會明顯,有些會含糊。歸根究底,都有點虛無飄渺。

By the way,我這朋友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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