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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穎姸對涉及佔中案的被告審訊後脫罪憤憤不平,我理解那種心情,但沒有同感,因為我了解遊戲規則,比較容易接受結果。使我憤憤不平,不能安寢的案當然也有,譬如今天終審法院判令控方付訟費的這一宗。 黃得強被控從香港串謀販運毒品到澳洲,控方的案情指另一被告黃得煒招募了15歲的彭姓男童把冰毒從香港運往澳洲,在此之前測試彭的能力,曾經安排他從深圳3次運冰到香港。2010年1月,彭成功把冰毒運到悉尼,他再被委派在澳洲運毒,可是他把香港運來的650克冰毒及到悉尼後另外交給他650克的冰毒鎖在旅店夾萬無故丟失了,彭受到一干人等毒打。黃得強第一次出現,他從香港飛去悉尼是2010年2月26日,他的角色是對彭施以毒打酷刑逼供,但不得要領。彭在3月與黃得強分別返港,黃得強和其他人對彭繼續嚴刑拷打,彭在抵受不住的情況下服毒自殺,獲救後才揭發此事。 黃得強只被控兩條串謀運毒的控罪,而沒有被控襲擊罪。指控黃得強的證據依賴他毒打彭逼他講失去冰毒的去向,控方沒有其他直接證據。終審法院在今年2月16日頒發判辭,判黃得強上訴得直,理由是: 3. 由於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曾牽涉在在毒品由香港運出的過程中,故若要證明他從一開始已經是該項串謀的其中一方,法庭必須作出推論,而此項推論必須是從本案的證據中惟一可作出的合理推論。然而,法庭在本案中不能作此推論,因為根據他在澳洲對彭的襲擊,法庭至少也可同樣合理地推論他是在原有的串謀行動發生後,並在和原有串謀不相干的情況下才參與其中。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黃得強 FACC 8/2014 中譯撮要)
有時我心中也會許願,希望Themis不時為公義眨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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