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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無綫港台記者被襲案
標少
2015年5月11日
無綫港台記者被襲案,警方原本講徴詢法律意見後,沒有足夠證據作刑事檢控,昨日律政司長卻表示最後向警方提供的法律意見是希望警方進一步搜證。最後是甚麽時候?警方公布無證據之後? 記者為何不懂問。 這件事處理得很差, 給人一種隱瞞事實的感覺。 如果原先警方索取法律意見時,律政司覺得證據不足,決定不予檢控,那表明是考慮所有證據後的決定。證據不足,  即是沒有足夠足以定罪的證據。當律政司收到這個檔案,如果覺得需要進一步搜證,就不應在那階段作出不檢控的決定,而是叫警方在某方面再澄清及搜證。如果已經全面考慮所有證據才作決定,之後就不會變成最後的法律意見是要進一步調查,除非原先考慮不周,或者之後有新證據出現,又或者受到社會壓力,再或者警方罔顧律政司建議進一步調查的決定,自己決定不檢控。這件事給我的印象是,多數因為輿論壓力而造成進一步調查及考慮。 若然如此,就會使人失望。不過,我是純猜測,但我根據這件事的發展而作出的合理猜測。

這種案件的政治色彩濃厚,如果有充足表面證據,律政司二話不說,就應該直接把案件交由法庭審理,在很愚蠢的情況下才會講檢控政策,把有可能定罪的案件行使酌情權不作檢控。況且這件案又沒有講檢控政策,而是直接了當的證據不足。 蠢到加零一都不會招惹記者,還有影片的證據,日播夜播問都問到你口啞。故此,大抵真的是證據有問題。以後發展會怎樣? 我不排除任何可能性。 證據不足也可以搖身一變,變成證據充足。不一定是魔術,而是不同決策者可以有相反看法。

明報另一篇報導講到檢控程序上不同角色的問題:
 
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昨被問及,部分涉及佔領運動的襲警案件,有被告在上庭後被撤銷控罪,是否顯示律政司準備不足。他回應說,案件在不同階段會按不同基準考慮,如警方決定拘捕是基於合理懷疑,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是考慮合理定罪機會,至於法庭考慮是否定罪,則基於毫無合理疑點 ;即使決定檢控後,律政司仍檢視有否新證供出現,再考慮是否繼續檢控,若有新證導致再沒有合理的定罪機會,便會撤銷檢控。
 
這很明顯回應近日社會對撤銷控罪及「警拉官放」的批評,他的講法,我們在這blog裏以前也討論過。楊家雄的講法是事實的情況,其他不懂的人要瞎猜,你也拿他們沒辦法。審視律政司檢控與否的決定合不合理,最難下定論的是究竟是不是符合檢控政策。 如果證據不足,就無需考慮檢控政策了。如果證據充足,足以定罪卻不予檢控,除非偏私,否則必然考慮檢控政策。 當然,就算偏私,也要搬檢控政策出來做擋箭牌。

打開檢控政策來看,有很多是抽象的東西你根本不知何時才應該應用。 譬如證據充足,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不予檢控,無人可以很實在地告訴你怎樣才算「公眾利益」,有時你會分不出那是公眾利益抑或私人利益。 這都要靠社會對律政司的決定是否公正及公平具信心。在現今香港社會,充滿猜疑和指責,信心這兩個字沒有地位。甚麼都扯上政治,就更加沒有信心可言。有些人對刑事訴訟制度和過程一知半解,就更加無客觀討論的餘地。 信心當然不等如盲目接受,一定要掌握足夠資料,並且真正了解有關程序及決策的考慮因素,才能作出公允的判斷。 否則,檢控的時候,有人會說是濫控,到了撤控的時候,也提出相同的指責,講來講去又是蛋與高牆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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