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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前裁判官許大狀
標少
2015年5月18日
前裁判官:居屋貸款協議明顯違法

【明報專訊】本報早前報道,未補地價居屋業主與財務公司訂立貸款協議,並在俗稱田土廳的土地註冊處登記,做法涉嫌違反《房屋條例》。曾於2013年審理同類案件的前暫委裁判官許淑儀接受本報專訪時說,這類做法明顯違反《房屋條例》,借款人和貸款人均要負上刑事責任。

............


現任私人執業大律師的許淑儀擅長處理刑事案,2008年至2014年間先後出任暫委特委裁判官及暫委裁判官。她接受本報訪問表示,由於該案最終未得到高等法院或以上的上級法院審理,因此有關未補地價居屋涉嫌「加按」問題上,目前未有權威性的案例。
(11/5/2015明報節錄)

我以前評論過許淑儀的審案能力,一糸列的《上庭的代價》,共寫了5篇,都是因為許淑儀審案能力低,浪費法庭審案時間而引起我的注意,也有上訴判辭作為批評的依據。其中一篇我老實不客氣,要寫給大馬爺看,當然他不會看,因為他不懂看中文。但可慶幸的是這種低効率的人沒有正式被委任為裁判官,否則又請錯人。這一篇深入批評她:
 
上庭的代價之四:給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寫的一個blog

許淑儀擅長刑事法?我在另一系列《有權審》的文章,也是因她引發而寫的,其中在有權審之二我批評她判令腦退化婦賠訟費的荒謬,到了上訴時,高院法官馮驊撤銷訟費令,也使我寫了律師幫你還是害你?一文。我為甚麼要再批評許大狀呢?因為我對那些自吹自擂的人看不順眼。

題外話,告訴悉尼的朋友知,馮驊是Hornsby的Barker仔,然後在UNSW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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