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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一年前我寫了這一篇:外判律師,批評做過暫委裁判官的龔靜儀大律師,在受聘檢控一宗殘酷對待動物案時,在未諮詢律政司意見的情況下,擅自接納辯方申請修改較輕控罪,被裁判官察覺後,律政司再改回原本的控罪,辯方以控罪被一再更改,構成對上訴人(被告)及其家人不必要壓力,並且增加了訴訟費用等理由提出上訴。今天判辭上載了,上訴得直,獲得減刑。高院法官認為原本的判刑適合,但接納上訴理由,錯不在辯方。被告因為修改控罪的波折,無端端上多了幾次法庭,包括5月8日,6月25日及8月22日。判辭第13段這樣講: 13. 以下是與本案有關的時序: 日期(2014年) 事件 3月11日 上訴人否認一項“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罪(違反第3(1)(a)條),案件押後至4 月23 日進行審前覆核。 4月17日 辯方去信控方外判大律師,提出可承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21條。違反《規例》第21條的法定最高刑罰只是罰款。 4月22日 控方外判大律師接受辯方的建議。 4月23日 控方外判大律師向法庭呈遞經修改的控罪及同意案情。同時,辯方亦申請把審前覆核改為答辯,並即時認罪。求情期間,裁判官得悉新控罪的刑罰只是罰款。他同時發現控方外判大律師沒有取得律政司的同意修改控罪。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6月25日讓控方外判大律師聽取律政司意見。 4月24日 律政司去信法院指控方外判大律師無權修改控罪。 5月5日 律政司去信法院,提出會再行修改控罪。裁判官得悉後指示案件於5月8日提訊。 5月8日 裁判官聽過初步陳詞後指示控辯雙方在 6月5日提交書面陳詞,在6月25日作口頭補充。 6月25日 裁判官要求控方外判大律師製備誓章解釋事件。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詞押後至8 月22日。 8月22日 控辯雙方正式向裁判官陳詞。 9月3日 裁判官批准控方再次修改控罪。控罪變成現時的控罪(1)和(2)。辯方隨即申請答辯及承認有關兩項罪行。上訴人在求情後被即時判囚共4個月。 判辭連結在此:(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貴明) 破壞制度的人防不勝防,被告因此多花律師費及增加精神壓力,我深表同情。如果不是外判大狀偷懶,胡亂接納辯方要求,就不會搞成這樣。我當然無機會看到龔大狀解釋的誓章,可是誓章是甚麽?即是跟從某種格式認真地講廢話囉!這件事是誠信問題,結果是雪藏多久的問題,肯地不會天長地久,但要看她有多少穀種了?相對於許淑儀,龔大狀做暫委裁判官只有幾個月,是很久以前的事,做長一點,司法機構可能又要見報了。可惜,龔大狀的歌喉聽覺不靈的老人家又不懂欣賞,聽覺靈敏的又不敢欣賞。好端端一碗白米飯,為何要砸了?自尋死路。今時今日的皇家飯不易食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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