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法律隨筆
舔腳非禮的上訴
標少
2015年5月22日
去年寫了舔腳非禮一文,該案在審訊期間裁判官與女大狀的對話,引致女大狀投訴裁判官性騷擾,我又寫了法官性騷擾?一文。昨日上訴判辭上載了,上訴駁回,被告定罪維持原判,判監兩星期。

這篇我只討論兩件事,第一,舔腳有沒有非禮元素;第二,法官性騷擾的指控。從判辭可見,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裏對此的表述是:

討論
 
34.  非常明顯,裁判官是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屬Court案所指的第二類別,即清楚不過地屬於猥褻。有此結論,裁判官實非如上訴方所指的沒有先對涉案行為進行分析。相反,他是先裁定了:
(一)「被告把X小姐雙腳放在他嘴上兩至三分鐘,本席得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這兩三分鐘之間,被告需要呼吸,所以他能嗅索到X小姐雙腳」[17];及
(二)「雙腳(即足部),是其他人不輕易接觸到的身體部分,更何況是陌生男性接觸陌生女性的雙腳(即足部)」[18]
才繼而「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裁定,被告的行為,連帶當時的情況,“在現今的莊重和私隱尺度而言,令人反感程度屬於猥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浩洋 HCMA673/2014)

高院法官同意這分析。值得商榷的是,被告沒有作供,法庭可推論的空間很大。如果被告作供,以他這種怪異行徑,不難使人覺得他未必具備猥褻的意念(mens rea),法官也未必可以作非禮的推論,而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把他定罪。他不是一般典型非禮,他做出匪夷所思行為:

不爭的事實
3.  X是中大學生,案發時在圖書館內獨自溫習。其間,上訴人走近X,向她表示自己是中大心理系學生,並問X是否願意參與一項探討女性對奇怪行為反應的測驗,結果取得X的同意。然而,上訴人只是該校公共衛生學院而非心理系的學生,而公共衛生學院和心理系都沒有分發任何有關上述議題的功課或研究習作給上訴人。
控方證據
4.  X是控方唯一一位證人,她的證供由裁判官撮要如下[2](太過細碎的枝節由我省略):
「6. X小姐的證供重點如下:
(i) 她現年20歲,是中大 .... 學生;
(ii) ……
(iii) 當時她身穿 ....一條裙,一對絲襪 .... 絲襪外還加了一雙『雪襪』 .... 雙腳則穿了一對靴子;
(iv) …. 被告....給X小姐看他的學生證(證物P5),X小姐看到 .... 被告的姓名和照片,但不知被告是有意還是無意,被告拿着學生證時,手指遮蓋着上面的學系名稱 ....;
(v) 被告問X小姐可否幫他做實驗 .... 她最初拒絕,被告再次要求X小姐幫他 .... 他說實驗是關於女性對奇異行為的反應 ....;
(vi) …. 被告說5分鐘便可。X小姐問 .... 她要做甚麽,被告說『你只要踩住我就得㗎嘞』,X小姐被嚇了一嚇,說:『吓!踩住你?』被告再次說『好快』,又說:『好容易』,又叫X小姐踩住被告;
(vii) 被告之後躺了在書桌下,頭部在書桌 .... 下面,他的身體 .... 在X小姐坐着的椅子之下。由於X小姐坐在椅子上,她不能清楚看到被告的臉,但可看到被告肚子至腳的位置;
(viii) …. 被告叫X小姐把雙腳放在他的肚子上。 X小姐照做 .... 她當時仍然穿着靴子、絲襪和『雪襪』。這個 .... 動作維持了大概3分鐘。.... 期間,被告叫X小姐不用理會他,做功課 .... 但那時X小姐已很驚。X小姐用『whatsapp』告知她的朋友們她很驚。被告一直捉住她的兩隻腳眼,把她的雙腳在 .... 肚皮上移上移落,又移上 .... 心口。.... 被告把X小姐的雙腳放在被告的心口,維持約兩分鐘;
(ix) 然後,被告開始把X小姐的雙腳移去被告的咀部(X小姐 .... 說被告『無喇喇』想除掉她的鞋 ....『無喇喇』.... 是因為被告在之前並無告知X小姐他會除她的鞋 ....; X小姐的鞋 .... 沒有鞋帶 .... 但 .... 側邊有一個只作裝飾用的扣 .... 當時X小姐已有些抗拒; 當被告想除去X小姐鞋子側邊那個只作裝飾用的扣子的時候,X小姐問被告在做甚麼,被告說『要除鞋』,X小姐當時更驚,說讓她自己除,X小姐解釋 .... 說要自己除鞋,是因為不想被告掂到她; 而被告亦沒有告訴她除了鞋之後會做甚麼 ....;
(x) X小姐脫去靴子後,被告 .... 試圖脫去X小姐的一對『雪襪』。X小姐很驚訝 .... 阻止被告,不讓被告掂她,然後X小姐自己把一對『雪襪』除掉;
(xi) X小姐脫去『雪襪』後, 被告用 .... 兩隻手捉住X小姐雙腳 .... 移去被告的咀部;.... X小姐感覺到被告的咀部在 .... 不停郁動,X小姐 .... 曾嘗試用雙腳與被告對衡,好讓雙腳不會完全貼近被告的咀部;但被告仍然成功將X小姐雙腳移到他的咀部;.... X小姐很不情願,但 .... 想到可能被告真的有心理系功課要做 .... 便讓他繼續 .... X小姐不知道可以如何逃離那個狀態,她覺得很不舒服(....原因 .... 是因為她覺得很核突),她一路只想時間快些過;
(xii) X小姐被盤問時 .... 說被告邀請她參與 ....和解釋實驗 .... 時,沒有告訴X小姐他將會把她的雙腳放在他的咀部上。.... 被告把她雙腳放在他的咀部上時,她的腳板底是貼着被告的咀部的。.... 實驗繼續進行時,她越來越不願意做下去;當被告要求除襪(『雪襪』)時,她已不想再做下去 .... 原因 .... 是因為情況比她想像中的實驗差很遠---要她除去襪子並放在被告的咀上,是很核突的。辯方問 .... 為甚麽她不告訴被告她不願做下去。X小姐說那是因為她驚到不懂如何反應。X小姐說她心理上和生理上都覺核突,而那感覺是源自被告的咀與她的腳的接觸。X小姐說,假如被告是醫科學生,都不會令她的感覺較好;X小姐繼續作供說:『但係因為佢(被告)一開始話係心理系測驗』;
(xiii) 由於 ....『實驗』已過了大概8、9分鐘,於是X小姐便告知被告時間已過了5分 鐘,被告說:『呀!係呀!係呀!』並起身站起來;
(xiv) X小姐 .... 雙腳在被告的咀部上為時兩至三分鐘;
(xv) …. X小姐穿上鞋子後,被告把一張椅子拉到X小姐旁,坐在椅子上,問X小姐剛才有甚麽感覺,X小姐說『我好驚』。被告問X小姐『成個階段剩係得驚?』X小姐說『係』。被告問X小姐:『除咗驚之外,你有冇其他感覺,例如刺激,興奮嗰啲?』X小姐說沒有。被告又問X小姐『我哋頭先擺咗喺不同部位,咁你有冇唔同的感覺變化?』X小姐說:『冇,剩係好驚』;
(xvi) 被告之後開始告訴X小姐關於『破窗理論』....。之後,被告叫X小姐不要把這實驗告訴其他人,因為他不想影響其他人做實驗的結果。.... 雖然被告說那是實驗,被告並沒有把他和她的對話記錄下來。對話後,X小姐便離去;
(xvii) X小姐 .... 說,被告自站起身後和她的整段對話,被告都沒有作任何方式的記錄;
(xviii) X小姐 .... 說,要是她知道被告所做的並非一項心理系功課,她不會配合被告做那一連串動作。」
相對於摸胸摸臀摸大髀那種非禮,被告舔腳就容易解釋,就未必推論至毫無合理疑點的非禮了。所謂容易,其實是怪異,被告不作供,那是他的權利,但不作供就沒有提出辯方講法給法官考慮的機會。我就不會採取這策略,反正對事實爭論不多,上證人台比不上有利。心理變態不等同非禮。但抗辯策略選錯了,惟有自食其果。

有關性騷擾的指控,上訴時沒有以性騷擾這詞彙,而是:

理由(1
12.  理由(1)投訴裁判官“未審先判”。
詳情
13.  在審訊第一天,上訴人答辯過後,裁判官向辯方查詢上訴人的辯護理由。辯方回答:一是有X的同意,二是行為不屬於猥褻。裁判官聽到第二點後即反問辯方:「你有冇試過畀人咁樣做?」[3]上訴方認為:

(一) 該話是對女性大律師的侮辱。
(二) 裁判官在尚未聽過證據前便質疑辯方的辯護理由,令人感覺偏頗。
高院法官不認同是針對女性,而且認為裁判官只在做審訊管理工作,僅此反問一句,不會使旁觀者覺得被告不獲公平審訊。隨著這上訴結果,女大狀向終院首席法官及總裁判官投訴被性騷擾一事,恐怕會鎩羽而歸。非禮案情特别,女大狀的投訴同樣出眾。

昨日無時間看判辭,今早四點乍醒夜未盡,頭腦清醒地看了。我的疑惑還沒消減,這是非禮嗎?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