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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落手銬押解的覆核
標少
2015年5月26日
挑戰押犯新措施 囚犯申覆核

因販毒被判監逾30年的囚犯,前日向高院入稟呈請司法覆核,要求即時禁止懲教署執行向乘坐保安巴士的犯人「落手銬」。申請書指該新措施會對犯人構成高危受傷風險。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黃得煒(39歲),現於石壁監獄服刑,他於2011年因強迫15歲少年跨境販運冰毒,被重判入獄30年;答辯人為懲教署長。

司法覆核申請書由黃親手以中文撰寫。黃要求法庭頒令,即時禁止懲教署對乘坐保安巴士的犯人,行使將犯人雙手上鎖銬的新措施。黃認為該措施會對犯人構成高危受傷風險。

販毒被重囚 曾覆核抗加監

黃得煒為司法覆核「常客」,早年因販毒被判監18年,至2009年才獲釋。黃在獄中五度違規而被扣除98天假期(俗稱加監),黃不服,於2009年申請司法覆核,曾一度成功推翻加監,懲教署於2010年就加監制度上訴得直。黃在2009年出獄不久後再涉販毒案,被判囚30年。黃於2012年因20項洗黑錢及欺詐罪成,再判監3年。

懲教署發言人稱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但解釋,為保障公眾安全,在囚者於陸路押解時須全程鎖上押解手銬,對於高保安風險級別的在囚者,更須使用其他束禁設備及特別保安車輛押運。另外,署方今年初更新該類保安車輛的扶手調至更加便利位置,方便在囚者在押解途中使用。

【案件編號:HCAL 70/15】
(17/5/2015明報)

被告這名字似曾相識,翻看之下原來他是我在讀上訴案的感言一文也提過,逼使15歲男童運毒往澳洲案的被告之一。被告這種是人渣之中的人渣,閒來無事就想出來跑跑,用不同理由申請上訴或司法覆核,可以經常出去遊車河,看風景,不用天天踎在監房。除了上述明報所報導的,他在1998年還被控販運兩磚海洛英脫了罪:HKSAR and Wai Tak Wai HCCC178/1998

洗黑錢是這一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得煒,涉及夥同其他人成立15間空殼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成立公司的目的是詐騙,透過公司賬戶清洗犯罪得益,清洗黑錢總金額近800萬。這件案被告嚴重逾期上訴,想出去遊車河就找些申請,這類人應該拿去堆填,害人害物,浪費地球資源,還以為自己是人權專家,動輒就使用司法程序,奈何司法程序任用無需本錢。我不能說這種人無人權,但無論如何他只是人渣。我不主張執行死刑,但有些人死不足惜,此乃一例。

至於他在赤柱獄中違規被加監一事的覆核,法律上的討論反而十分有趣:WONG TAK WAI and COMMISSIONE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CACV 231/2009。明報的報導有誤,被告五項加監的上訴,最後四項成功,因為在紀律聆訊時懲教署使用錯誤的民事斷案標準,只有一項懲罰維持,最後只加監21日而非98日(上訴判辭第14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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