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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網上煽動的力量
標少
2015年6月6日
快必涉網上煽動被捕
稱土製菠蘿放楊光靈車路上

 
【明報專訊】警方昨午拘捕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圖),消息稱案件與譚早前在facebook提及將「土製菠蘿」放在六七暴動左派工會領袖、時任工聯會理事長楊光的靈車路上有關。警方昨晚將他帶返大埔寓所蒐證,人民力量劉嘉鴻說,會安排律師為譚得志申請保釋,劉又認為譚得志的言論明顯並非煽動,質疑當局「以言入罪」。

警方發言人說,警方昨午於中區拘捕一名43歲姓譚男子,涉嫌不誠實使用電腦,調查顯示他於2015年5月在社交媒體平台上發表煽動他人作違法行為的言論。警方說,被捕男子現正被扣查,案件由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跟進。

譚得志日前接受《蘋果日報》訪問,坦承在網上寫過土製菠蘿,並形容那只是指自己的怪夢。他在該貼文中稱,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形容楊光貢獻良多,應在楊光出殯當日早上,把「一盒盒寫住『土製菠蘿,同胞勿近』的東西放在它靈車路上,是否很匹配呢?一打開,有嘢爆的,party禮炮」。

消息稱,譚得志日前已發現家門外有可疑男子和汽車駐守,警方至昨日譚得志與劉嘉鴻在中環鏞記午膳時,才拘捕譚。

特首梁振英周四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時,提到3件令社會關注的事,當中涉及有人「在網上威嚇人身安全」。他強調政府就此責成有關部門,不論涉事人的政治立場,秉公執法。

另外,譚得志日前在facebook發帖留言,號召一班家長及為人子女者到屈穎妍的寓所,稱「不是恐嚇它,不是打擾它,只為『它』的3個女兒送上祝福」。

1200人7報登廣告聲援屈穎妍

1200名市民包括羅范椒芬、高靜芝、陳勇、何漢權、譚惠珠、胡曉明,另有立法會議員田北辰、何俊賢、郭偉強、李慧琼等,昨在7份報章登全版廣告,聲援屈穎妍。他們在廣告稱是為言論自由發聲,指大家可以不認同屈的立場觀點,是大家的自由,但屈作為作家,也應有其寫作自由,不能因不喜歡、不認同就以暴力恫嚇,網絡欺凌。

(30/5/2015明報)
 
我對於這夥沒有力量於是假借别人的力量的人一向看不上眼,對他們産生徧見,但我還是希望在評論他們的行為時可以態度公正。警方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拘捕譚得志,涉嫌在網上發表煽動他人作違法行為的言論。若如此,所干犯的控罪是: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61條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據新聞報導的描述,他意圖犯罪的行為有兩方面,第一,叫人去放土製菠蘿,第二,呼籲别人去屈穎姸的寓所送上祝福。這兩種行為犯法嗎?是考慮本案的關鍵。第一個訊息的性質和內容,跟第二個在本質上不同。

譚得志的第一個訊息是:


「一盒盒寫住『土製菠蘿,同胞勿近』的東西放在它靈車路上,是否很匹配呢?一打開,有嘢爆的,party禮炮」


他講明是party禮炮,而不是67暴動時的土製炸彈,跟陳宥羲案所講的“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 # fire #”很不相同。當然陳宥羲面對的是有違公德罪,而並非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而且陳宥羲上訴至終審法院時上訴得直。我不是作比較,而是想指出在網上討論所講的説話,要提出檢控,關卡甚多,不易成功。


譚得志的第二個訊息,呼籲別人去屈穎姸住所祝福她的女兒,我覺得比第一個訊息嚴重得多。可以構成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條 遊蕩
.......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香港的社會發展極度畸形,不少行為嚴重干犯個人的私隱及言論自由。我不同意屈穎姸某些看法,只會提出反對的理由,而不會胡亂謾駡,更不會呼籲去圍堵、「探訪」或「祝福」等滋擾性質的低劣行為。空言不是恐嚇不是打擾,骨子裏就是恐嚇和打擾。這跟收「跎地」賣年枯,或者提供「保安」服務實質是勒索有何分別。互不相識怎樣去祝福别人的3個女兒。劉嘉鴻質疑當局拘捕譚得志是「以言入罪」,這些卑劣的人,大義凜然,自由民主公義等概念全無,他們自己就甚麽權利都有,別人的就隨便褫奪,這就是刁民力量!刑事控罪確實有「以言入罪」的,刑事恐嚇就是一例。

網上行為很多已超越了個人享有的言論自由,香港政府在立法方面一向都效率甚低,不知要等到甚麽時候才能訂定針對網上煽惑及欺凌的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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