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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有前科律師盜竊
標少
2015年6月11日
有前科律師認3項盜竊罪候判

曾任暫委裁判官的六旬事務律師去年因偷去所屬律師行2.4萬元後,又騙去客戶3000元,被判監4個半月,緩刑1年。律師早前再被控於2010至2014年間偷竊合共4.4萬元,今承認3項盜竊罪。

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另須賠償事主4.4萬元。

案情指出,被告唐汝駿(68歲)向已獲批法律援助的客人收取1000元至36,000元不等,事後沒有將該批款項交給其所從事的律師行。任何人獲批法律援助後,法援署會代為支付律師費,並不需要自行向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辯方求情時,以悲劇形容唐的前半生,指唐的前列腺有問題,導致其於職場上發生多種尷尬和狼狽情況,但礙於其經濟狀況,選擇不做手術。辯方形容,唐採取了鴕鳥心態,將自己埋在沙堆裏,不敢面對現實。雖然唐案發時作出愚蠢決定,出賣了事主的信任,但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唐機會為社會作出貢獻。

裁決官決定先索取唐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判刑。

(4/6/2015 明報即時新聞)

唐汝駿今天在東區法院裁判官朱仲強席前認罪,本來只是審前覆核,衡量審訊時間,但他選擇了認罪。律師盜竊當事人的金錢,會判社會服務令嗎?當然無可能。我的推測是正確的判刑是即時監禁。

聽審上訴的藝術一文,討論唐汝駿同類案件的判刑上訴,我批評高院不應把違反誠信的被告由即時監禁改判緩刑,理據不能使人信服。被告有緩刑在身,那麽本案應否執行原先的緩刑呢?那又不可以喎,因為本案發生先於判緩刑時,不是在緩刑期間再犯,所以不可執行這緩刑。

裁判官處理本案受到一定制肘,因為在上一件案高院法官的判辭對本案的判刑造成困難,裁判官要仔細考慮怎樣應對,判被告即時監禁又可以避免在再上訴時受批評。當然一切都是我的瞎猜。我覺得判監9至12個月恰當,原先的緩刑則由它留著。作為一個律師,多番盜竊及騙財,對社會還有貢獻嗎?不要再用前列腺問題來凸顯被告值得同情的地方,無錢咪去睇街症囉?有乜問題?依家唔使去輪籌,全部電話預約,仲想點?畀人呃啲苦主都係平民百姓咋,點解律師犯法就特别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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