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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再談焚燒《基本法》
標少
2015年6月13日
上一篇的留言太熱鬧了,我卻出奇的沉默。我之所以沉默,是希望自己不會對甚麼留言都作回應,尤其不想作無謂爭拗。有些留言,囿於我的愚魯,實在理解不到,索性蹺手作壁上觀。
 
焚燒《基本法》如果是宣洩不滿,不滿人大不合憲地釋法,不滿它訂定的特首選舉辦法,如果在焚燒時就説明動機,大概就不會惹來各方批評,連泛民元老也不認同這做法了。最大的批評,莫過於:你們不要一國兩制了?這次焚燒《基本法》,並非即興式一時衝動的舉措,因為學生預先安排了化寶桶,既然是預先安排的,就應該在焚燒時説明目的,而並非在被質疑要放棄一國兩制時才去辯解,也難怪引起責難。事實上推斷他們焚燒《基本法》屬魯莽行為,是合理的推斷。
 
焚燒《基本法》當然沒有法律後果,不是蔣麗芸所講破壞公物可涉刑事,這無知看法希望不是她的同黨民建聯的馬恩國大律師提供給她的法律意見。焚燒《基本法》在法律上沒有針對性的法例規範,焚燒國旗區旗犯法,焚燒任何例書本身卻不犯法。燒多少本例書,請隨便,我只希望學生在焚燒時真的知道自己在做甚麽。
 
毫無疑問,《基本法》是劃時代的畸形產物,憲法的解釋權竟然可以由包括非法律專家的人大常委去做,撇開《基本法》的條文是否合理不講,單是解釋權並非落在法院的手裏,就可以說明黨治人治的恐怖。這就是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也會被人大推翻使人噎不下氣的原因。如果釋法權落在最高人民法院手裏,姑勿論它的判決怎樣受共產黨控制,起碼都是法院對法院的對口單位,否則就像找個賣菜大嬸升堂審案,何等樣的感覺?
 
除了有聲無力的宣洩外,焚燒《基本法》可以使港人看清《基本法》嗎?別開玩笑。如果焚燒的人也不能展示他們的理解能力,焚燒的舉動又可以使別人理解甚麼?虛妄的話少講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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