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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一群香港公務員的公開信
標少
2015年6月15日
看了一群公務員的公開信,毫無疑問,政治立場鮮明,法理及邏輯卻欠奉。我評道理,不評政治立場。

公開信講「從法律角度看,中英聯合聲明是一份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當中列明中國與英國在香港主權移交的問題上雙方必須履行的責任。公然宣佈“聯合聲明無效”,無疑是向國際社會宣布,中方已單方面撕毁當天在陽光下簽訂對港人的承諾。」哎!先打個岔子,不是挑骨頭,一時宣「佈」,一時又宣「布」,雖然這這兩個字現在已混為一體來用,同一行也無需兩個版本嘛!回歸前,中方指責英方違反聯合聲明,最甚者是魯平千古罪人及陳佐洱的車毁人亡論,回歸後,英方也關注中方管治香港時有沒有違反聯合聲明。翻開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來看,可見聯合聲明之後訂定的《基本法》已包含聯合聲明的一切,並添加了很多細節,如果這公開信講中方單方面撕毁承諾,起草這封信的人可否指出大陸撕毁了聯合聲明那一項承諾?讓我猜就只能是關於聯合聲明第3(2)(...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enjoy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及3(4)(The chief executive will be appoint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results of elections or consultations to be held locally)項。問題是所謂高度自治,虛無飄緲,怎樣才算高度自治呢?選舉特首,它又無講universal suffrage。你也别怨共產黨蠱惑,用上這些字眼,也别怨英國勢弱,任人魚肉,事實上要落筆寫得極仔細也不容易,尤其關於高度自治的高度。

至於講到聯合聲明在法律上的約束力,當時這份聲明在聯合國備案,沒有列出違反的條款,有爭議也只能靠聯合國的約章處理。就算到現在這聯合聲明還有效,英國也沒有指責中方違約,要求仲裁。所以這單方撕毁合約的講法也立不住腳,寫信的人的法律概念有問題。而且,甚麽叫在「陽光下簽訂」?大白天露天簽署嗎?登報呼籲,遣辭用字也要恰如其分。

信中舉了一個似是而非的例子,説學警公開支持雨傘運動就被辭退,警官房外掛滿藍絲帶卻是言論自由。當真有問題?這就等如何俊仁斥責黃成智發起「袋住先」,配合對手工作,拖民主黨後腿,所以民主黨要革除黃成智的黨籍。如果藍絲帶只代表撐警,而並沒有其他政治立場,警察撐警察也有問題嗎?如果黃絲帶沒有藴含與警察的對抗性,只是一種裝飾,與警察執行任務沒矛盾衝突,學警當然就不應被辭退。

這封公開信水平太低了,浪費刋登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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