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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梁國雄入廉署20分鐘------矢口否認的謊言戳破了
標少
2015年6月19日
梁國雄入廉署20分鐘

【明報專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昨晨在廉署前總調查主任、現為大律師的查錫我陪同下到北角廉政公署總部,逗留約20分鐘後離開,他沒有回應在場記者提問,包括是應邀到來還是主動提供協助,只稱「無嘢講,廉署叫我乜都唔可以講」。
 
日前稱被利誘撐政改

梁國雄早前說有人以「兩世無憂」的價錢,利誘他支持政改方案,但承認涉及的「1億元」金額是虛構出來。特首梁振英曾指梁國雄「揑造」1億元的事件嚴重,希望他盡快交代,並向廉署舉報,將所有具體事實向廉署呈報。

立法會議員吳亮星昨日在電台質疑,就無事實根據的事情作渲染是破壞法治及社會安寧,行為應被譴責。民主黨主席劉慧卿認為,如果梁國雄所言並非事實便應道歉及解釋,她認為執法機關正常執法無可厚非,但假如因為涉案人為權貴而拖延執法,會令人覺得有雙重標準及損害機關的公信力。

劉慧卿:若非屬實應道歉

廉署早前稱,一名立法會議員公開表示有人曾向他提出賄賂,要求他投票支持政改方案,認為指控性質嚴重,並引起廣大公眾關注,正就有關指控展開調查。正義聯盟召集人李偲嫣帶同約30人昨到立法會外示威,要求立法會剝奪梁國雄在政改議案表決的投票權以避嫌。
(17/6/2015明報)
 
如果有人向你行賄,你沒有接受賄賂,你也沒有舉報,犯法嗎?如果這樣做屬犯法,就請高人指點我了。如果你沒犯法,廉署請你去商談,你又不是去舉報,你會帶同律師去嗎?

未再進一步討論前,可能有人會擔心我會違反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條例這樣寫:

Section: 30 Offence to disclose identity, etc. of persons being investigated 30/06/1997
 
(1) Any person who knowing or suspecting that an investigation in respect of an offence alleged or suspected to have been committed under Part II is taking place, without lawful authority or reasonable excuse, discloses to- 
 
(a) the person who is the subject of the investigation (the "subject person") the fact that he is so subject or any details of such investigation; or 
 
(b) the public, a section of the public or any particular person the identity of the subject person or the fact that the subject person is so subject or any details of such investigation,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shall be liable on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20000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1 year.........

首先,我相信梁國雄自始至終在講大話,根本沒有中間人向他買票,他不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的控罪,除非他向廉署虛報有人向他買票,虛報會違反第29條,否則甚麽法也不會違反。再者,這事件是廉署自己高調提出要調查的,披露者是廉署本身,並不是其他人。第三,我的評論基礎既非明知(knowing),也非懷疑(suspecting)有人因涉賄賂受查,因為一開始我就判斷長毛講大話,毫無中間人存在的疑問,故此我可以繼續評論下去。

長毛帶律師去,最有可能的做法是甚麽都不講,保持緘默,所以只花了20分鐘就走出來。假如我的推論正確,即整件事屬於長毛自編自導自演,對公眾講了一個不會犯法的大話,去廉署不敢再講一次,因為再講就有變成虛報的危險。當然,胡亂講個虛構出來的人物及事情,譬如像上一篇遊戲文章把Maro說成是中間人,虛擬的事件,查無實證,廉署同樣不能說他虛報。另外,他也可以對廉署說我同市民開玩笑啫,廉署同樣不能再查下去。

長毛在這件事裏,只涉及個人誠信的問題,個人誠信的問題根本不是問題,因為議員的個人誠信不值錢,沒有人管這些,只要肯做秀就有人擲錢,不做秀就擲花生殻,激烈就贏得鼓掌。長毛待這件事冷卻下來,又可以繼續再大話西遊了。

岔開一筆講另一件事,在虛構的黑金買票一文,Maro指責layman在問問題搞到我團團轉,當O記拘捕那幫串謀製造炸藥的全國獨立黨人,我就以為不會再看到Maro的留言了,殊不知他還健在,還留了言:
 

匿名2015617上午4:57

 

4 out of 10 arrested persons have made bail. how serious could the matter be? u tell me, Bill.

Maro

 

好心喇Maro,不懂刑事法就別吹牛皮,何必時常笑人門外漢不懂法律。一件案的嚴重性是考慮該案所涉的行為,而不是有多少人被捕或獲得保釋。沒有足夠證據去連繫被捕的人,就自然不能提出檢控。那跟案件性質的嚴重性有何關係?舉個顯淺的例,劉進圖被斬案在香港拘捕了一班人,最終也無證據作檢控而要放人,根據Maro的推論,斬人案就不嚴重了?I tell you loud and cl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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