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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不少讀者在我的一篇舊文留言,發問有關案底的問題,該文是去年寫的留案底,有見及此,不如讓我再寫一篇。 該文討論過的,在此不再贅。一項控罪的定罪會否留下刑事案底,最精簡而言,第一要看該控罪是否167項會留案底的控罪之一,第二,在167項以外的控罪,但判處監禁或緩刑,都會留下刑事案底。還有一個標準,就是要打指模。最近有兩位讀者對於自己干犯過的罪行,在該文留言問我。 一個最典型的問題是,在申請政府工去到審查背景時,需要填寫GF200表格,其中一個問題是: Have you ever been found guilty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 whether or not in Hong Kong? Note If No, please state “No”, If Yes, please give details. 這問題不是問你有沒有刑事紀錄,而是問你有沒有被法庭定過罪。該讀者曾被警察檢控行人不依交通燈過馬路,可以上庭,也可以書面認罪。他選擇書面認罪,沒有上過庭。那麽,他算不算曾被法庭定罪呢? 當然,這是被法庭定罪的案件。程序是這樣,法庭收到被告寄回的認罪書,會交給法官在內庭處理,法官在看過被告所寫的求情理由後,會寫下判罰金額,由法庭發信通知被告在14日內繳交罰款。雖然被告自始至終都沒有上庭,他仍然是被法庭定了罪。所以最穩妥的做法是,填Yes及寫下案件性質。事實上填No也無從稽考,這種紀錄並不存檔,連交通紀錄也不是,更遑論是刑事紀錄,在聘用的篩選過程中是不會考慮這種定罪紀錄的。 另一位讀者的問題是這樣: 匿名2015年6月22日 下午4:52
標少,我被橙色快相機影到超速駕駛16公里,本應只交$320罰款,但我沒有書面認罪而選擇上庭抗辯。幾個月後,我被定罪,判罰2千幾元,比原先的應繳罰款高很多。希望你能解答我3個問題:
(1) 這會有刑事紀錄嗎? (2) 申請成為律師時需要申報這個定罪嗎? (3) 這個定罪會不會令我不能成為律師? 謝謝! 這件案是另一種問題,假如匿名君一開始就繳交$320定額罰款,案件不涉法庭,就一定不是定罪紀錄。定額罰款並非書面認罪書。牽涉到法庭處理時,除非被判無罪,否則不論上庭認罪、審訊後被定罪、抑或在缺席聆訊中被定罪,都屬"found guilty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然而,也無需憂慮,畢竟只是由定額罰款引致的交通案底,沒有任何重要性,也不會被考慮,不會影響前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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