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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曾蔭權點收科?
標少
2015年6月29日
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早幾日被記者追問曾蔭權案的進度時,表示考慮已到尾聲,不會超過3個月便有定奪。這是第一次有time frame的講法,和以前三番四次講「快將」有結果的講法不同,講得肯定。字裏行間,也暗示必然會提出檢控。這當然是我自己的看法。

除了傳媒報導有關曾蔭權受富豪款待外遊及涉嫌以超低價租用黃楚標深圳豪宅作退休後居住外,我們不知還有甚麽其他指控。假設只有這兩件事作檢控,控方面對兩大問題,第一用甚麽控罪,第二如何搜證。

採用甚麽控罪?

第一樣要考慮的是,兩案都在香港境外發生,香港有沒有司法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首先要看循那些控罪著手。這類行為,自然從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入手,不論行賄受賄,就算在境外發生,香港法庭也有權審理,因為法例條文這樣寫「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Any person who, whether in Hong Kong or elsewhere, without lawful authority or reasonable excuse...)(第4條)。用上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這字眼,那就不管天涯海角,都要落鑊。用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來檢控就更加容易,因為只需證明獲得「甜頭」(sweetener),就已足夠。這是由高級警司冼錦華案引伸出來的案例,警司黃冠豪案也以此作依據。另一個問題是,這條普通法控罪又會不會有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我相信這是控方尋求倫敦QC法律意見的其中一個課題。我相信這條普通法控罪也有域外司法管轄權(extra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因為明文法控罪(statutory offence)有這權力,普通法也會有。

怎樣搜證?

香港法庭有權審理境外發生的控罪,執法部門卻無權在境外搜證。這只可由政治層面去解決。如果大陸不首肯,你難動曾蔭權絲毫,現在假設他並不涉及任何發生在香港的控罪。大陸不合作,廉署怎去調查深圳豪宅的市值租金,叫誰做證人,廉署無權錄取口供,更無權傳召大陸的證人到港作供。大陸不首肯,就算證人肯去香港作證,大陸不准出境,你就毫無辦法。相反,如果國家下令合作,澳門也要服從,廉署在澳門會面對相同的問題。故此搜證的問題香港自己解決不了,就要依靠祖國了。

曾爵士在習主席眼中是甚麽東西,最大的政治價值就是用來殺貪儆惡,展示他肅貪的決心蔭及香港,也乘機對眷戀殖民地時代的人殺威,給揮舞龍獅旗的人一點顏色。畢竟,這吃著兩家茶禮,眷戀著爵士銜的前特首,行為使人看得刺眼,也死不足惜。

這一篇純粹是胡謅,他日的發展如有雷同,只能歎實屬曾爵士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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