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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反對同性婚姻的聯署
標少
2015年6月30日
同志團體9月活動重點爭平權
另有關注組發起「反對美同性『婚姻』」聯署

........

美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令本港支持同志平權的團體感到興奮,但同時亦令香港反對同性婚姻的組織擔心,「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發起「反對美國同性『婚姻』」聯署行動,認為由法庭決定一個對人權公義有嚴重影響的法例,在程序上是不恰當和不公義,應該根據立法程序進行,而不是由法庭裁決。

關注組批法庭決定人權公義不當

關注組亦質疑同性「婚姻」制度違反人權,因為確立同性「婚姻」是變相認同同性戀,是侵害了不認同同性戀的家長,對其子女的教育自由。關注組呼籲美國有關人士通過現行機制上訴,推翻是次判決。


.......

(29/6/2015明報節錄)

對於這則新聞,我看了不禁失笑。除非明報誤解人意,報導失實,否則這「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的講法,既矛盾又不知所謂。對於個人的性取向,我一向都不會置喙,不關乎現代思潮的開放,也不關乎美國最高法院最近的裁決,而是關乎個人選擇的權利。我不打算牽涉入同性戀或同性婚姻應否合法的討論,我只想指出這聯署在法律思維的謬誤。

這幫人可謂毫無法律常識,法例的訂定是立法機構的功能,無論程序上怎樣恰當,最終當然是由法庭去裁決,甚麽叫「應該根據立法程序進行,而不是由法庭裁決」?隨口胡謅,完全不懂法庭的功能。很顯淺地講,如果個人對法律的見解不同而產生爭拗,不是由法庭去裁決,由誰去?

假設這幫人的信念堅定,講法經過深思熟慮,真的認為這事情不應由法庭裁決,那麽又怎去呼籲美國有關人士通過現行機制作上訴?法庭裁決的上訴機制,即是由再高一級有權審理上訴的法院去處理,如果是終極的裁決,就沒有其他上訴機制了。這幫人自打嘴巴,思想混亂,說法荒謬。為了反對同性行為,就胡亂以頭上光環普照四方,連同性婚姻會違反人權也講得出口。甚麽是人權?有爭論時還不是找法庭去裁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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