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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控方被訓斥
標少
2015年7月13日
公司董事涉姦女友女兒 申還押警方 控方被官斥

【明報專訊】育有一女的婦人與公司董事交往,3年前懷疑對方與女兒發生性行為,惟她沒即時報警。至本月初,公司董事堅持與婦人分手,婦人才報警稱女兒疑被強姦。公司董事昨被控強姦罪,控方一度申請將他還押警方看管,待押他回家蒐證,惟裁判官斥責控方的申請嚴重錯誤,影響法庭中立,「你要法庭落個命令幫警察做嘢呀?」

女童母早知 箍煲不果才報警

54歲報稱公司董事的男被告被控一項強姦罪,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其間被告獲准以10萬元保釋候訊。控罪指出,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間,被告在油麻地—單位內強姦女童X。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於庭上透露,被告與女童X的母親為情侶。2012年4月,女童母親發現被告與X疑在牀上發生性行為,她雖然曾因此責罵被告,惟沒馬上報警,稱害怕女兒年紀太輕,未能面對事件。至本月,女童母親找被告商討感情問題,豈料被告堅持與她分手。女童母親疑不忿下報警指控被告強姦其女兒。

官斥﹕你要法庭幫警做嘢?

控方原申請候訊期間將被告還押警方看管,待警方押他回家蒐證,惟羅官斥責控方的申請涉及人身自由,屬嚴重錯誤,反問「你要法庭落個命令幫警察做嘢呀?」。

被告最終准保釋

羅官怒說﹕「法庭係中立,法庭唔係幫警察查案。調查舉證係你哋(控方)嘅事,法庭嘅角色有獨立性。」控方聞言隨即改申請將被告還押至懲教署看管,惟仍不獲羅官批准,被告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KTCC2320/15】

(11/7/2015 明報)
 
如果當時主控話:大人,控方申請押後3日作進一步調查,反對被告保釋,被告還押警方看管。(Your Worship, may the case be adjourned for 3 days for further enquries. May the defendant be remanded in police custody.)你估聽起來是否好聽一點?而不會給法官一個幫警察手查案的感覺呢?Peter Law在處理這件案時的反應大了一點。毫無疑問法庭要公正中立,但警方查案也需要時間,警方扣押犯人受時間的限制,只能向法庭申請延續,法庭怎算幫警察查案呢?譬如警察向法庭申請搜查令,繼而撿走被告的電腦,法庭又算不算落個命令幫警察做嘢而表現不公正呢?
 
這件案理應怎樣處理呢? 
 
女童的母親去報案,我相信會偕女童一起去,警察替他們錄取口供,安排女童到醫院驗身,取得表面證據後便拘捕被告錄取口供,要到被告家中搜證也多數在那時進行。在警方拘捕被告時沒有搜屋也可以之後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來進行。這件案從報導看並非一宗證據很強的案件,有可能變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非法性行為的控罪,所以被告會逃走(flight risk)機會較細,獲得保釋的機會會很大。如果法庭因控罪嚴重而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警方也不能押被告回家搜證。故此,正確的思維是控罪嚴重,控方反對被告擔保,反對理由是被告有棄保潛逃的危險,也可能干擾證人,繼而要求交警方看管,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法官第一個考慮是應否予以保釋,不准保釋後才考慮是否交警方看管。這件案聽起來證據不強,批准保釋實屬合理。只要主控懂得措辭,就算結果相同也不會遭到訓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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