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 |||||||
今天司法機構上載了黃冠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判辭,駁回上訴許可,判辭簡短,但卻是我第一次見終院判辭這樣甩漏。所謂甩漏也不是甚麽大不了的問題,只是有些英文字兩個連在一起,最突兀的是這一句: “complimentary gift one battle of Royal Salute 21 years”(“敬送皇家禮炮21年一支”),這句由bottle變成battle毫無疑問是手民之誤,但明顯是出自終院之手,因為原審及上訴到高院都是中文審訊,終院判辭只用英文,故此是翻譯這句打錯字,責在終院。本是小事一椿,但以終院的地位,這類錯處應及早勘誤,以示莊重。 黃冠豪難逃革職之虞,以他警司的級别,要由特首發落。(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37(5)條)。他自裁判法院審訊,至高院上訴,及至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所花律師費動輒會過百萬。控方依據他吃的3次便宜飯,折扣優厚,甜頭最終變成苦頭,公職人員應引以為戒,别以權謀私。我也自知在講廢話,貪婪是人性的一部份,食骨知髓,貪得無厭,自然自招其辱。黃冠豪定了罪,坐了牢,花了錢,往後不知他的前路可往何處走。 有興趣閱讀判辭,連結在此:HKSAR and WONG KOON HO TITUS (黃冠豪) FAMC No 16 of 2015 |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