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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非禮案的受害者
標少
2015年7月17日
今天司法機構上載了這非禮案的上訴判辭,下面幾段描述案情,是典型的人多時在車廂內發的非禮案,拿出來討論是想女士注意一下,先看案情:

13. 案發時間為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上午約8時27分。證人在北角站上車,目的地上環。北角站月台當日有很多人排隊等車,列車到站時所有人一擁而上,即使列車裝不下月台上的乘客,仍然有人要「夾硬」迫上車,證人上車後「轉身都轉唔到」,只剩下頭仍可以作出非常有限度的轉動。

北角前往炮台山

14. 上訴人在北角站開始站在證人右後方,上訴人右上臂貼著證人背部肩胛骨位置,開車不久證人就透過當時穿著的貼身長牛仔褲感覺到有人用手指「撩」她臀部下方,由「右邊開始」,「好似用手指撩緊嘅動作」,「輕輕咁樣撩」,「大致上由下至上咁樣樣」。

15. 證人形容被「撩」的過程如下 :

16. 「持續咗—可能撩幾下,跟住又移一個又撩第二個位,跟住又撩幾下又撩第二個位,咁就持續幾個站之間嘅時間都係咁撩緊」,即是「由北角出發到炮台山、天后到差唔多去到銅鑼灣」。第一次撩持續「幾秒鐘」,「幾下」。證人當時「想盡量縮,亦都有試過想擰轉面望一望,但係都擰唔到,同埋因為好迫,想縮都冇位縮」。

炮台山前往天后

17. 證人然後形容她稍後有機會轉身右望:「後屘開始去到炮台山站、天后站可能有好少人落咗車之後,有可能半個身位左右,我就好格硬咁轉向去我嘅右邊」,「大概有一步左右」。在證人轉身前,上訴人的手臂一直貼著證人背部。

18. 證人這樣形容轉身後她跟上訴人的相對位置:「背對背,但係我嘅右半同佢嘅右半大概係重疊咁樣樣」。

天后前往銅鑼灣

19. 無論如何,在列車從天后前往銅鑼灣期間,證人再次感覺到「好似手指喺度撩緊我臀部嘅下方」,「右邊嘅臀部」,方向「都係大概下至上」,力度「同之前差唔多,都係冇乜特別用力」,持續「好幾秒」,「都係有幾下」。盤問中,證人進一步解釋說,在整個觸碰過程中,「佢撩嘅方向係上上下下,但係其實左中右佢都有撩到囉,佢會有移囉佢隻手係」。

20. 當列車差不多到達銅鑼灣站時,因為乘客靠向另一邊車廂準備落車,證人可以進一步向右轉身,「見到有隻手喺我背後收番去—收走咗」,上訴人的右手「由我嘅臀部收番去佢側邊前面少少嘅位置」。證人的證供似乎是當時她背部與上訴人背部間約有兩寸距離,而上訴人是站得特別近和靠得最近證人的乘客。

21. 上訴人然後用右手輕輕撞了上訴人背脊一下,但上訴人沒有反應。證人於是「成個人都擰轉身對住佢嘅背脊」,當時兩人相隔只數寸,上訴人穿著杏色風褸,比證人略高,左手拿著尼龍質地公事包。

我不是想講北角至金鐘是非禮高危地,我印象中金鐘至旺角的路段才是。寫這一篇是想女士參考一下這女證人的供辭。她對整個發生過程描述得條理清晰,沒有半點含糊之處。一般女士遇上這種事情,都會十分害怕,不知所措,到頭來啞忍了而讓非禮者逃之夭夭。本案的受害人細心記下事發過程,仔細描述對方那隻手作出非禮動作,也合理地解釋並排除意外觸碰的可能性。因為只憑感覺,不是親眼看到,她排除是公事包觸碰到她臀部的可能性的講法是這樣的:


27. 對於證人如何分辨死物與手指,裁判官對證人有關接觸的證供撮要如下:

「6. 控方第一證人堅稱撩撥其臀部的是手指而非死物,因為“它”懂得轉彎,是有關節的。」

 
不過,這件案也有危險之處,遇著「放官」,可能在原審或上訴時已脫了罪,事關證人的書面供詞以「掃」來形容接觸,但在庭上卻一直用「撩」來形容。聽審上訴的暫委法官游德康(Douglas Yau)接納對此的解釋:

26. 從正常字面來理解,被「掃」和被「撩」的感覺一般來說應該截然不同。「撩」的動作比較細緻、靈活,而「掃」則比較表面、簡單。如果從觸碰是否有可能是意外觸碰的出發點來考慮兩個字眼,本席的看法是「掃」與「撩」的形容可以有舉足輕重的分別。然而,裁判官接納證人解釋,指因為負責錄取口供的女警不懂「撩」字寫法,於是以「掃」字代替,因此在證據價值上沒有實際影響。

我奉勸女上們,一旦遇上非禮到警署錄取口供,一般是由你口講女警筆錄,錄完之後請記住要求喝水,然後上洗手間,之後氣定神閒續個字細心閱讀,任何不準確的描述即時提出改正,才好簽署。否則,遇上「放官」,單憑這兩字意思上的差距,已可視作合理疑點判被告無罪。


有興趣看這篇判辭,連結在此: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永康   HCMA 75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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