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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怎樣判斷案底之二
標少
2015年7月18日
案底是熱切的問題,下面這位匿名君在上一篇連續留下同一留言9次,都彈了去spam處,我很明白這種焦灼心情,別擔心,留言都會有電郵通知我,我一定會知道,並會抓出來的。先看留言的問題:

匿名2015年7月17日 下午4:28

標少,你好!我有一個關於criminal conviction 問題想問下你, 希望你可以抽小小時間睇睇. 感激萬分!
大約係7年前,我係PCCW做summer job 係做sales. 即係果d係街擺檔又有易拉架果d。有一日比食環票控,咁我就書面認罪啦。大概罰左幾百蚊咁上下啦,其實我都已經完全忘記左呢d事。直到最近要申請入專業團體,要填表證明我係一個fit and proper person.
其中一條問題係我有冇convicted in court 咁樣。我應該點樣填好?
我為左呢件事走左去警察總部crb 查下個conviction係咩,但佢地又好很定話我冇conviction. 如果我填冇 我驚佢地會去法庭查 然後話我withhold information. 如果填有(其實我知咁樣已經係convicted in court) 我連個charge,conviction date ,conviction court都完全唔知。 又好驚個conviction會影響到到我個application.

唉 我真係好擔心 飯都食唔落。我辛苦左好耐努力左好多年先等到今日 而家可能因為7年前一個暑假工搞到咩都冇哂。其實有冇咩途徑比我查到當年個conviction 係咩?
謝謝你


怎樣判斷案底一文,我談過書面認罪算不算"Have you ever been found guilty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看來有必要再進一步講。書面認罪,見諸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8E條,條文是這樣寫的:


章: 227 PDF 標題: 《裁判官條例》 憲報編號: L.N. 294 of 2000
條: 18E 條文標題: 以書函認罪 版本日期: 01/01/2001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被告人可就附表3所指明的罪行致函裁判官承認控罪,而裁判官可隨即
(a) 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聆訊該案件,並作出裁定,猶如被告人已在其席前認罪一樣︰但裁判官不得判處監禁或超過$2000的罰款;或 (1981年第51號第2條修訂)(b) 將聆訊延期,以處理該項申訴或告發,猶如未曾收到認罪書函一樣。(2) 凡屬被告人可以書函認罪的案件,傳票須加註腳或註明,促使被告人注意此事。
(3)

(a) 申訴或告發是就《道路交通條例》(374)41(1)條所訂罪行而作出或提出的;及
(b) 一旦根據申訴或告發所指而就該罪行將被告人定罪,該條例第41(3)條即會適用於該項定罪,
則就該罪行發出的傳票須註明被告人不得以書函認罪,而在此情況下本條隨即終止適用。 (2000年第50號第5條代替)
(4)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附表3。 (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1976年第36號第5條增補

18E(1)(a)已清楚講明,書面認罪猶如被告在法官席前認罪一樣,可以書面認罪方式處理的控罪詳列於《裁判官條例》的附表3內。匿名君所講電訊公司擺街檔招徠顧客的情況應是違反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的阻塞公眾地方罪(簡稱阻街)。匿名君説是食環署票控的,他往警察總部CRB(Criminal Record Bureau)查詢,被告知沒有他的紀錄。這是必然的結果,因為CRB所存檔的是留案底的刑事紀錄,以指模、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來識別。食環署的紀錄既非刑事性質,也非由警方介定為應留案底的控罪,根本就不會進入CRB的系統裏。如果要投考政府工,作品格審查(police and ICAC vetting),都不會在審查過程中顯示出來。所以CRB肯定地告訴匿名君他們沒有他的定罪紀錄。

除了食環署的傳票,其他政府部門的傳票(departmental summons)都不會進入CRB的系統,除非被告被判監。這也包括港鐵的傳票,那連政府部門也不是,檢控工作由港鐵聘請私人執業的律師進行,所以也不會把紀錄存入刑事紀錄科。

當然,申報品格背景的問題不是問你有沒有刑事案底,而是問你有沒有被法庭定過罪,所以書面認罪也是定罪。對於這種紀錄,申報時可以如實簡單講:物件阻街,書面認罪,罰款x元,發生於200x年,詳情已忘記了。

如果你真的想翻查這紀錄,我不能肯定講你是否一定查到。譬如在港島發生,可以去東區裁判法院7樓問下,理論上應該找到,除非過了若干年銷毁了紀錄。請繼續開懷大嚼,這種紀錄不會影響你前程的。如果申請甚麼政府工不獲聘用,這書面認罪紀錄不會是原因。申請專業資格,也不會有障礙。

至於另一則留言提及未獲准許展示海報罪,那不是《裁判官條例》附表3所列可以書面認罪的控罪,故此匿名君用易拉架擺檔不會是控告了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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