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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十
標少
2015年7月21日
這標題的第九篇是2014年8月22日寫的,估不到要寫第十篇。

今早看到明報的頭條:被斥濫權裁判官指串謀阻調查 官報案 質疑馬道立妨司法,簡直嚇了一跳。我一早聽聞黃汝榮會報案,但不知他真的這樣做,這舉措是極錯的一著。今年3月回港時本來可以跟他吃餐飯聊下,囿於我的孤獨性格,最終也沒有相約會面,我真的不想被私人感情牽累,使自己看法偏頗。

香港氣數已盡?政府管治的問題一浪接一浪,政改暫時落幕,民生的課題迭起,現在連足以自炫的法治根基,看來也難逃一刼。所謂刼,當然不是指法官會被檢控,我看不到指控會發展成法庭審理的案件,根本不涉司法公正,極其量是office politics的處理投訴手法問題。

這件事的發展,兩敗俱傷。黃汝榮退休在即,他可能已臻人至無求之境,退休後不會再被委任為暫委裁判官,大概也不打算在法律界立足了。有誰敢聘用他?你看明報一向具名評論法律問題的律師,在另一篇:法界:內部調查難言涉刑責,都隱姓埋名地發表評論。這就是一種啓示。任憑你閒時怎樣高談闊論講法律常識,這下子一於隱身無guts,不敢淌混水。

我貫徹始終,看法如一,黃汝榮在取消毒品案的被告保釋時確實犯了欠填表格的錯,這一點他也沒有爭辯,寫給馬道立的信也承認了。在去年10月28日他與馬道立會面時,一心要爭取平反Stuart Moore對他的過份批評,當時已知爭取無望。到了去年11月6日,他已正式收到函件告之不會再跟進事件。去年12月9日,我電郵安慰他,其中有幾句這樣寫:Judiciary一樣有politics, 你是踏了一隻腳出去的人,也是系統裏的低級法官,犯不著為你出頭,還要考慮人脈關係,你委屈一下,成本最低,奈何!

這件事黃汝榮的聲譽當然不能挽回,他這次用了兩敗俱傷的下下之策,換了是我,我吞了算數,這叫兩害取其輕。抖了出來,對司法形象破壞太大,香港未被破壞的可能要數司法制度,屬碩果僅存的少數。已經有不少人,尤其是忠黨愛國份子及社運激進人士,虎視眈眈,不斷尋找攻訐法官的機會,也絕不放過這機會。爆了這件事出來,他們正中下懷。往後日子就可以大條道理,信口雌黃了。

這件事,從一個宏觀的著眼點去看,我覺得歸根究底,正如我在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六所講過的一番話:

上級法院有些人,不知那張神椅坐上去之後,是否神眩目奪,頭暈眼花,忽然間進了殿堂,就修成聖果,目空一切。真人不打誑,我就講得白一點。近年指名道姓的狠批多了,在上訴判辭看到被點名批評的情況多了。究竟批評是應該具名抑或不具名才對呢?這道理説不清。在不同時期,是否點名批評,有不同共識。現在怎樣發展,我不知道,似乎沒有章法,我想CJ應該定下清晰的指引。有些上訴具名,有些不具名,不論批評下級法院法官與否,並非理想的做法。至於是否應該指名道姓,那是要司法機構內部尋求共識的事,外人不便置喙。上訴判辭,旨在講法律上的理據,而不是藉此表揚或者貶斥下級法院法官的能力,這方面的評論是純內部的事,不是公開評核個別司法人員能力或關乎透明度的問題,否則不如把appraisal report登出來。對於個别法官的能力,在上訴完畢,聽審的法官會填寫proforma反映出來,作內部參考,還不夠嗎?指名道姓的狠批,除了達到羞辱效果,還有其他作用嗎?要鞏固法官的質素,彰顯公義,公開名字有效嗎?

我不知在黃汝榮事件去年發生之後,司法機構在處理上訴時,對下級法官的責罵或辱罵的心態有沒有調節一下。這種方式於司法機構的聲譽及形象破壞極大,罵人蒙羞其實也自招羞辱。我以前以此標題從2014年7月19日起寫了九篇,有很多東西都討論過。這一篇必然惹來批評,希望各路英雄不再重複討論過的,也不要只看個人而不看制度。要罵我,就隨便好了。


爆大鑊之後,唯一有可能見到的正面影響是,因此所產生一些具體的改革。無論是黃汝榮,抑或司法機構,這次付出的代價太大了。一下子香港人不單止喝鉛水,還喝了不少打翻五毒瓶的毒水。法治基石是最後防線,若果基石毁了,香港還有甚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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