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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我對朱經緯襲擊案的看法
標少
2015年7月22日
在寫上一篇之前,本來打算寫一篇評論警司朱經緯涉嫌以警棍毆打示威者事件,為了評論黃汝榮報警一事而擱了一天,期間SL在上一篇留言提出探討,看到今天明報一些跟進報導,我也順便講下淺陋的看法。

寫blog以來,間中有人入來罵我,這沒相干,寫文批評別人就準備受到攻訐,有的可能是以前給我罵過而無力反駁,有的可能對我看不順眼,有機會就插兩刀。肯花這種時間,必有因由,但拜托講得清楚一點,否則我無從回應,批評者可能就會有所鬱結,也非我願。

朱經緯事件,監警會大比數認為襲擊的指控成立,作為一個普通市民,除了網上看到的一些片,我不能妄下判斷。既然監警會開會通過的決定,我會接納他們在掌握所有資料的情況下,作出合理及理性的看法。監警會成員中,其中一位是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陸貽信,他擅長處理刑事案,我對他誠信不會置疑。當然,成員中也有馬恩國這不知所謂的傢伙,再委任這形象惡劣的人連任,香港真的人才凋零嗎?要淪落到這地步,無疑是在自毁公信力。這也罷,他作為委員,又怎能高調出來為朱經緯説項,還要求重新投票,他的動機就是在明撐,顯示自己是投票接受警察投訴課建議的六位委員之一。具民主及自由意願的決定,毫無疑問有選擇自由。可是,作為監管組織,委員公正形象凌駕個人看法,馬恩國應該閉嘴,他除了講粗口,就不懂講其他説話嗎?朱經緯有權為自己申辯,馬恩國有權投下支持票,他卻不應高調為此事的定性而發聲。

監警會在2009年正式規範化,2009年訂立了法例604章《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目的之一是釐定法律賦予的權力。SL擔心這法定組織淪為護警會,違反訂立的目的。另一方面,監警會又可能變成警務處頭上的審裁處。對於這兩者我都不擔心。如果用朱經緯事件來量度,10票對6票不接納警察投訴課的結論,不就説明了沒有護警嗎?作為監察機構,難免在職能上要賦予某些具決定性的權力,監警會認為投訴成立與否,也不影響投訴人的進一步法律行動。以本案為例,萬一警方不檢控朱經緯,投訴人也可以私人傳票檢控他。雖然律政司有權在私人傳票程序任何階段介入,甚至撤銷控罪,我相信律政司不敢這樣做。另外,投訴人也有權提出民事索償。

監警會與警務處可以舉行聯席會議商討投訴,大家意見得不到共識,根據條例第30條,監警會可以把有關報告呈交行政長官(The Council may make such reports to the Chief Executive as it thinks necessary)。這條法例就有問題。法例沒有講行政長官需要作任何決定,他大可看也不看就束之高閣,交給他有何意義?法例應該寫得明確一點,行政長官收到這報告後要作某些決定才有意義。這涉及公眾對政府管治的信心問題。行政長官可以責成律政司給他法律意見。在現階段律政司無權向警方索取檔案來決定應否檢控。

SL留言另一看法是:If ordinary citizen doing such act with such force in street will be prosecuted absolutely. 現實是否這樣呢?

假設監警會判斷朱經緯毆打投訴成立,警方對此並不爭論,是否一定作出刑事檢控呢?那就要看律政司了。律政司可以考慮整件事的背景及考慮公眾利益而作出決定。如果覺得我在偏幫警察,所以作出這種論調,那就隨便你。在日常檢控工作裏,有些案件控方會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也有些情況乾脆不予檢控,譬如有「老同」搶金鍊推跌阿婆,途人一時衝動打了「老同」兩拳,也未必會遭檢控。警方可能只作口頭警告,而不作追究。我覺得不能一概而論,投訴成立不等同一定檢控。性質嚴重的,譬如旺角警署內的強姦案,警總的非禮案,都無需由投訴警察課去考慮,就直接了當啓動刑事調查及提出檢控。

警察在執勤時打人,不能採取對普通市民一時衝動打人相同的寬容處理辦法來處理,社會對手執公權的人要求高,受制衡的期望也大。警方應該接納監警會的決定,再索取律政司的意見。最後若果要由法庭作裁決,警察在感覺上受不了,也不能讓制度作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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